近日,上海检察机关举办了一场以“纪念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为主题的演讲比赛,全市20余位检察干警参加比赛,这其中就有来自长宁区检察院的“宁萌”护未队员,人称“火腿长”的火伊婕。听听她都讲述了哪些未检故事——
不辞长作护苗人
检察官助理 火伊婕
一颗种子破土而出,一株幼苗沐浴阳光,也许会遭遇狂风被暴雨侵袭,更需要一双呵护的手。
在长宁,有这样一群人,她们用32年孜孜不倦的努力耕耘,保护每一株幼苗茁壮成长,让歧路上的孩子回归正途,让受伤的孩子重现笑容,走出了一条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检察之路。
上世纪80年代中期,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1986年6月,长宁区检察院率先成立了少年起诉组,标志着未检作为一门专门业务,从普通刑检工作中独立,开始朝着专业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1992年,少年起诉组脱离公诉科,独立建制,命名为少年起诉科。
1994年,正式更名为“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科”(简称“未检科”),直至今年6月的内设机构改革,长宁区检察院未检科以检察七部的名义独立成部。
90年代初期,未检职能延伸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模式也由“捕诉交叉”发展为“捕诉合一”。
1994年,独立建制的未检科全面成立以后,未检部门主动承担起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职能,“捕诉防”一体化模式形成。
2007年,长宁区检察院打破职能壁垒,首次提出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罚执行监督业务和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纳入未检部门业务范围,“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正式形成,并在2012年得到高检院认可,成为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标准模式。
1990年6月,长宁区检察院首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增加教育环节(即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专门增设了一个“教育程序”),由公诉人、辩护人、监护人共同在法庭上、从不同角度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道德和法治教育。现已成为庭审必经环节。
【法律援助】
20世纪90年代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只有在被提起公诉至法院决定开庭前,才有权聘请辩护律师。考虑到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只有尽早地获得法律援助才能真正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长宁区检察院于1992年首次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实行辩护人提前介入程序,从程序上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社会调查】
1995年,长宁区检察院首次试行社会调查,即承办人员通过与监护人、学校老师、居委会干部见面等广泛的社会性调查,详细了解未成年的成长经历、个性特征、社交状况等资料,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打下基础。社会调查报告现已成为办案的必要文书。
【合适成年人参与】
实践中存在较多来沪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不在身边的情况,为实现平等保护,2004年,长宁区检察院尝试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基层组织、未保组织的代表到场,担任“临时家长”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些“临时家长”被统称为“合适成年人”。该制度现已被刑诉法吸收。
【附条件不起诉】
1995年,长宁区检察院与区社会福利院签约成立了检察系统第一个特殊青少年考察基地。对部分犯罪情节轻微的涉罪未成年人,给予一定考验期,在基地中教育考察等,对于期满确有悔改表现的青少年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就是早期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雏形,现已被刑诉法吸收。
32年来,长宁未检始终以创新为驱动,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现了不断发展。2008年办理首例未成年人监外执行监督案件、2010年受理首例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申诉案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成年人刑事案件、2011年建议法院适用全国首例禁止令并得到采纳。
国家监护:
2012年,长宁区检察院通过分析办案数据发现,80%的案件因为法定监护人不能尽到监护职责而引起,据此提出设想:如果家庭确实无法保障他们健康成长,那么国家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启动国家监护程序。该设想经过学界理论研讨会的论证,得到高检院的肯定。
2013年《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由长宁区检察院提出的“有家没人管的孩子,国家管起来”的国家监护理念被《条例》吸纳。
未检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三十多年的耕耘,凝聚着一批又一批未检人的无私奉献。三十多年的收获,得益于对先进的司法理念和发展方向的坚持。长宁未检将牢记党和国家的嘱托,立足检察职能、坚持改革创新,推动长宁未成年人检察事业继往开来、再谱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