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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法规对筹备组权责关系规定细化 建立业委会培训制度

2018-7-26 9:03:00发布91次查看

“我们小区没有人想当业委会主任,贴了招募令,也没一个人来报名。好不容易说服了一位退休人员来担重任。”“恰恰相反,我们小区有人挤破脑袋来竞选业委会主任,上任后各种潜规则,做满一届后还千方百计想连任,这有什么限制措施吗?”
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草案中的关键词“业委会”引发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代表热议。
业主代表如何产生
“业委会是怎么选举产生的,我们比较关注其最初的公正性。”毛放委员特别关注业主大会“筹备组”。
在《修正案(草案)》中,筹备组拥有的“权力”挺大。“我看了一下,筹备组涉及的筹备事项有7个方面,其中第五个是‘制定业委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而筹备组是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业主代表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毛放不放心的就是其中的“业主代表”:“自己筹备、自己选?这是否要有回避制度设计,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避免自我选举。”
筹备组如何产生?根据规定,是由街镇组织业主推荐产生,其中包括自荐、座谈会等形式。
毛放认为,筹备组的角色至关重要,因为这关系着业委会产生的信誉。他建议,法规对筹备组的权责关系应规定得更细一些。
限制业委会不恰当履职行为
此次修法完善了担任业委会委员的条件。比如增加了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业主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的规定;建立业委会培训制度,将培训记录作为业委会备案要件等。
“我非常支持业委会培训制度。”彭岚代表认为,业委会成员不仅要有热情,也要具备专业知识。“业委会就是代表全体业主的,就是小区事务的发言人。这个培训很重要,应该是常态化的,而且要有一定时长。”
此次修法对业委会的换届改选、补选、会议制度等也作了更为细化的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业委会的资格应该终止?在什么情况下,业委会可以提前启动换届选举?一些委员认为,对业委会的履职行为应当有所限制。
高毅代表认为,“业委会委员如果少了一个就该及时补选。如果业委会成员人数已经低于规定人数的半数,业委会就不应继续行使权力,否则这对其他业主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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