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上海市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出具办法》文件解读
2018-7-24 17:34:15发布85次查看
2015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明确规定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凭省级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并明确规定,省级相关部门证明出具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研究确定。
为规范证明出具办法,支持集成电路相关企业发展,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根据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研究制订了《上海市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出具办法》,经规定程序发布本办法。
办法主要包括企业范围、申请程序、申报材料,以及审核、公示、出具证明程序,违规处罚等十三条。
企业范围:本市注册登记,符合财税[2015]6号文规定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申请程序: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2个月内,将申请材料按规定程序递交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完整材料后30日内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完成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
申报材料:包括集成电路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员工构成、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等八项材料。
审核程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审核内容以企业书面申请资料或网上填报资料为主。
公示程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结果进行会商后,分别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5天。
证明出具:公示结束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出具相关证明,企业凭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其他注意事项:
1、本办法所指的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具体条件以财税[2015]6号文规定为准。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以财税[2015]6号文规定为准。
2、对于当年度未获利的企业,原则上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不出具相关证明。
3、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至2021年度上海市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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