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检验所作为独立从事临床检验或病理诊断的医疗机构,在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正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临床检验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是医疗资源的重要补充。
随着第三方医学检验的市场和发展方向越来越大,检验项目的不断增加,特别是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一些新型检验技术手段,如基因测序技术等的发展,为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提供了很大的发展机遇,使其技术升级增加、业务不断延伸,由此对管理的规范化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临床实验室监督管理工作,聚焦医疗服务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杨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的卫生监督员今天向大家普及一下相关知识。
首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问:医学检验机构是否属于《条例》所指的医疗机构?
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2月21日修订)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中:第(十)项临床检验中心,第(十三)项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所以医学检验机构也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问:如果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如何处罚?
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问:对检验检测机构还有什么管理要求?
答:2017年1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十条也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人员、仪器设备和环境设施,并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有资质许可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许可;未取得资质许可的,不得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