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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8-7-18 18:16:40发布87次查看

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批复我委上报的《上海市定价目录》。为确保《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以下简称《定价听证目录》)与定价目录相衔接,我委组织开展了《定价听证目录》修订工作。修订后的《定价听证目录》已于近期正式公布。
新的《定价听证目录》包含9个听证项目,分别是:居民用户电力销售价格;居民用户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居民用户自来水价格;居民用户污水处理费;公共汽(电)车票价、轨道交通基准运价、客运出租车运价(网络预约出租车、多功能无障碍出租车除外);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专科教育学费,公办普通高中学费;居民用户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重要景区普通门票价格等。
制定或调整列入《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必须履行定价听证程序。未经听证不得制定价格。
没有列入听证目录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项目,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听证,也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定价听证实行分级管理,授权区人民政府定价的居民用户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居民用户自来水价格,居民用户污水处理费,公共汽(电)车票价、轨道交通基准运价、客运出租车运价,重要景区普通门票价格的听证工作由区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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