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营改增"后基本达到为金融企业降税目的
2018-7-18 13:40:50发布100次查看
浦东金融企业对“营改增”总体评价较好。
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因业务类型多、影响范围广、涉及层面深被称为“营改增”路上的“硬骨头”。那么,试点两年多来,金融企业税负变化如何?遇到哪些问题?有哪些需求和建议?国家统计局浦东调查队于近日对新区银行、证券、保险等101家金融企业进行了重点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新区金融企业对“营改增”总体评价较好,近七成金融企业税负没有增加,不过营运成本大幅增加,希望尽快完善相关政策、明确实施细则、升级纳税系统等。
基本达到为金融企业降税目的
在国家统计局浦东调查队发布的《新区金融企业“营改增”情况调查报告》显示,新区金融企业对“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总体情况的满意度评价得分为77.2分(百分制),处于较为满意区间,在受访的的金融企业中,“营改增”后认为税负下降的企业占比最高,为44.6%;认为基本不变的占24.8%。可见,“营改增”基本达到了为企业降低税负的目的。
免税或不征税范围扩大是大多数金融企业税负下降的原因。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是“营改增”后政策变化最大的内容。营业税税制下,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的定义相对模糊,主要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而增值税税制下,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同业存单等均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相关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由此可见,“营改增”后金融机构的免税范围扩大。
新增进项税抵扣,也是金融企业税负下降的原因之一。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是营业额×税率,而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是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金融企业在增值税期间取得进项税发票可以进行抵扣,使税负减少,而营业税期间没有进项税。调查数据显示,“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使可抵扣进项税增加”和“关联企业由营业税改增值税,使本企业可抵扣进项税增加”是金融企业税负下降的两个最主要的原因,选择比例均为53.3%。
不过,由于可抵扣进项税项目较少等原因,也有部分金融企业税负增加。
金融企业希望尽快完善相关政策
在政策层面上,受调查的新区金融企业希望尽快完善相关政策。比如,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上海作为企业总部聚集区,汇总纳税目前仍未得到批准。
国家统计局浦东调查队在报告中建议,考虑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在上海自贸区范围内,借助金融创新改革试点的东风,可争取在金融企业呼声较高的方面取得政策性突破,如允许银行、保险等大型金融企业进行汇总纳税等。
在操作方面,金融企业希望升级纳税系统。比如,根据税法规定,银行分支机构间的系统内往来是需要纳税的,如客户在atm机上进行异地取款,则取款行要向开户行收取手续费并开具发票,且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纸质打印,大型商业银行每个季度可能有上万张发票需要收寄,每张发票的金额可能只有几角或几分,而快递费却要几元,造成成本倒挂。
国家统计局浦东调查队建议,根据金融企业需求,可加快升级现有的纳税系统,在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化试点的基础上,尽快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子化进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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