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解读
2018-7-16 14:11:54发布84次查看
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本次修改新增和修改的条文共13条(其中新增3条、修改10条),条文数量从48条增至51条,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事业单位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具体如下:
一、关于加强党的领导和政府的职责
职代会制度作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在《条例》实施中,各级党组织充分发挥了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部署推进等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体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反映基层工作实际,突出工作导向,《条例》中专门增加了“加强党的领导”的相关内容:“推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进一步明确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与工会召开联席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推进本地区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同时增加了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职代会制度进行指导、督促、检查的内容。
二、打破所有制,通过职代会扩大职工知情参与权
本次修改针对当前企业深化改革,特别是非公企业在重大调整改革过程中需要履行民主程序的规定:在职代会审议建议事项中规定,包括非公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等劳动关系变更的方案都要通过职代会让职工知情审议。
在职代会审议通过事项中规定,包括非公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因劳动关系变更方案引发群体性劳动纠纷,依照规定开展集体协商形成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通过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和中央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践,明确“企事业单位决定改制、合并、分立、搬迁、停产、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问题,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重在体现职工知情、表达和审议的民主权利,把预防和化解群体性劳动纠纷的工作前移。
三、关于职代会主席团和未提交职代会审议的纠正形式
本次修改根据企业的不同规模,增加了“职工代表人数在三十人至一百人的,主席团可以设三至五人;职工代表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主席团人数不得少于七人”“职工人数在三十人以下的,可以选举大会执行主席一人,主持召开职工大会”的规定。
对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的事项却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纠正,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并给予书面答复”。
四、关于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
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建设,是顺应本市非公经济迅猛发展、中小企业迅速增加等变化应运而生的一种制度创新。
本次修改为推进本市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的建制率和覆盖面,完善了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的工作职责和运行工作机制。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增设一条,明确街道、乡、镇应当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在推动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建设中履行五项职责;完善了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的监督范围,将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纳入其中。
五、关于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为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促进有关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实行职代会制度的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本次修改新增一条,规定“市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与同级工会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情况”。
同时,结合近年来本市相关区总工会使用“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和“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即“两书”)的工作实践,明确了“两书”的整改期限,即对企事业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事业单位90日内予以纠正;明确当出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引发群体性劳动纠纷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开具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的企事业单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工会的处理建议书督促企事业单位在30日内予以改正;对上述企事业单位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总工会按照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该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增加了执法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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