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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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郭敏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8)办字第89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郭敏2017年6月1日至9月15日期间工资人民币贰万玖仟肆佰捌拾伍元贰角;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郭敏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提成工资人民币贰万玖仟壹佰壹拾陆元玖角。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