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为更好落实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一标准两办法”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终〔2018〕14号)的有关要求,营造本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提出以下通知要求,请各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1.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2.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与办学资质相关的自查自纠工作,认真做好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的公示管理,及时并依法依规做好机构有关事项变更、备案、换证审批申请材料的准备工作。
3.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一是要选好管理队伍,发挥党组织和行政班子的核心引领作用,建立起专业素质过硬的管理工作队伍,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机构日常管理;二是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主动做好财务资金、场地设施设备和人员等安全隐患的排查预防处置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三是要规范办学管理档案的存管工作,做到档案资料清晰完整。
4.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规范开展办学业务,一是要规范机构的招生宣传、培训协议及收退费管理工作,妥善处置纠纷,切实保障学员合法权益;二是要自觉按照教育规律和规范要求开展教育教学和竞赛活动,严禁拔高要求、加快进度,不得违规组织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和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不得将竞赛测试与升学、培训挂钩。
5.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重视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做好机构教师聘任和劳动劳务关系管理工作,重视推进机构教职工的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建设,重视加强教师队伍师德师风教育和业务素养培训工作,切实提升机构师资队伍的整体素养。
为督促本区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落实本通知要求,我局将充分依托三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和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结合民办培训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考核评价机制,积极做好有关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共同推进教育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
201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