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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碳交易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进行2017年度履约清缴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8-7-10 15:19:19发布86次查看

沪发改环资〔2018〕89号
本市各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
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10号令)和《上海市2017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沪发改环资〔2017〕17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推进本市履约清缴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下称“ccer”)使用和清缴流程,现就使用ccer进行2017年度履约清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使用条件
本市碳交易企业使用ccer进行2017年度履约清缴时,应确保提交履约清缴的ccer所属的自愿减排项目是非水电类项目,且其所有核证减排量均产生于2013年1月1日后,同时ccer的使用比例不得超过企业年度基础配额的1%。
二、抵消流程
使用ccer履约清缴的企业,应于2018年7月1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申请表》,并同时通过国家登记簿(http://registry.ccersc.org.cn/login.do)发起上缴操作申请。
市发展改革委收到企业书面申请及线上申请后,将于5个工作日内对抵消申请进行审核,并通过国家登记簿对符合本市使用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说明。
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的抵消申请,相应的抵消量将通过本市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在企业应清缴配额量中予以扣减,并通过电子邮件将抵消情况告知企业账户责任人。
三、其他有关事项
1、书面抵消申请受理地点及联系人:威海路48号1307室,联系人:王雪湲23113914,凌云23113492。
2、抵消机制具体操作流程可通过上海节能低碳与应对气候变化网(http://www.reg-sh.org/)“办事指南”栏目查询。
3、企业在国家登记簿中对所持有的ccer发起上缴抵消前,应认真审核该项目及其减排量是否符合前述本市ccer抵消使用条件。如因抵消申请不符合条件而导致企业未按期完成履约或造成损失的,相关法律责任和风险由企业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申请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4日
上海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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