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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部分法院整形美容纠纷受理已占医疗纠纷案件总数一成

2018-7-4 19:18:45发布87次查看
  原标题:变脸、用化名,毁容维权须先证明我是我:沪部分法院整形美容纠纷升至一成为何难追责?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表演专业的学生小雯更是如此。为了让自己的鼻子看起来更加美观,她选择了一家整形门诊部进行隆鼻手术,考虑到今后从事的是演艺工作,小雯在接受手术时化名“王雅雯”。没想到,这给她之后带来了大麻烦。
  这是今天下午,黄浦区人民法院发布的《2015-2017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中提到的一个案例。白皮书显示,近年来,涉及美容整形类的医疗纠纷正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已占该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总数的一成多。而相较于传统的医疗纠纷,这种以人体外观形象优化为目的的特殊医疗活动,不仅患者维权不易,医疗损害责任认定难度也较大。
  患者几近毁容还得证明“我是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患者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而提起侵权诉讼,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畴。
  然而,在美容整形类医疗纠纷中,因为涉及隐私,像小雯这样不使用真实身份信息就医的患者不在少数。而多数民营美容整形医疗机构以尊重患者个人隐私为由,不去核实患者真实身份。这就导致发生医疗纠纷时,部分医方会否认自己曾接待过这位患者,给法院审理出“难题”。
  由于术后发生感染,鼻子萎缩变形,小雯原本正常的面容几近毁容。为此,她向法院起诉,以门诊部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由,要求赔偿总计30余万元。然而,开庭时,在核实小雯的身份情况却遇到了难题,门诊部坚持称没有接待过“小雯”,小雯提供的病历材料、医疗费支付单据等凭证上,患者姓名一栏填的都是“王雅雯”,而小雯无法证明她就是“王雅雯”。
  最终,案件审理中,通过笔迹鉴定,鉴定意见认定了手术同意书上的签名“王雅雯”确系小雯所签,同时结合其他一系列证据,门诊部才承认小雯确实接受了整形手术,并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美容整形“成效”难做鉴定
  “传统医疗活动有没有效果,一目了然;但是美容整形有没有效果,见仁见智。”黄浦法院副院长陈建伟表示,美容整形由于效果缺乏统一、细化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手术成功的判断具有相当的主观性,易受到患者自身审美修养、文化程度、爱好等因素影响,导致美容整形医疗鉴定难度明显高于一般医疗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患方仅仅主张美容整形未达到医患双方约定或患方预期效果,而并没有在机体完整性或功能性上受到损害,就很难从医疗损害责任角度评判医方是否对患者构成医疗损害。
  白皮书还指出,一些民营美容整形医疗机构存在经营管理不到位、执业人员流动性大等医疗管理问题,致使患者病历材料缺失、不完整,医疗产品无法溯源等情况时有发生。一旦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侵权纠纷,患者多无法有效固定证据,面临相应的诉讼风险。“实践中,民营美容整形医疗机构涉诉案件中,因鉴定材料不足导致无法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比例远高于公立医院机构涉诉案件。”
  医患纠纷非诉化解效果明显
  记者注意到,由于医疗纠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案件的审理周期普遍较长,近三成案件审理周期超过6个月,如何更为方便快捷的化解矛盾纠纷?白皮书指出,作为专门调解医患纠纷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医患纠纷化解中起着重要的“缓冲带”作用。
  白皮书显示,2015年至2017年,经黄浦区医调委调解成功并向黄浦区法院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达251件,区医调委接受法院委托调解案件47件,一大批医患纠纷被化解在萌芽阶段。
  同时,黄浦区法院还与区司法局、医调委、医学会、医院联手构建了多方联动调处机制,积极推动诉前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相结合的多元化医患纠纷调解体系,以“黄浦区医患纠纷诉调对接调解室”为平台,将医患纠纷化解于审判前端。据统计,三年间,黄浦区法院医疗纠纷调解和撤诉案件总数占比达64.11%,发挥了医患纠纷诉前调解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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