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济众化学高分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后财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8)办字第864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后财2017年3月1日至12月1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叁万零伍佰壹拾伍元玖角贰分;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后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壹万捌仟贰佰元整;
三、对申请人王后财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