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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759号提案的答复

2018-7-1 12:18:17发布128次查看

  一、关于政策资金给予创新型企业“突破性”支持
近年来,地方行政性规范文件的制定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采取座谈会、实地走访等多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立完善沟通协商反馈机制。企业作为重要的利益相关方,发展过程中诉求多样,除了组织开展不定期的企业调研走访、座谈会,以及对相应政策制定协商机制外,依托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挑战赛等赛事活动平台,在短时间内集聚市区政府部门、投资机构、创业服务机构等各类服务资源,更多地支持中小型创新创业团队的创新发展。譬如,2017“创业在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在全市16个区设立分赛区,78个众创空间作为分赛点,吸引了7302项小微企业和团队参赛,300余家创业服务组织、创业投资机构全程跟进,100余家新媒体参与。最后,大赛支持1808家小微科技企业立项,市区两级创新资金投入3.7亿元;支持创业团队项目157项,扶持资金超过1000万元。
政策资金对中小型创新创业企业扶持,一方面以项目方式加大企业创新的资助,我委为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每年常规性布局生物医药领域科技支撑项目和产学研医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外,也希望为企业产业化发展搭建一定的平台,如产学研医项目更重要的目的是为企业和医疗机构搭建沟通的桥梁,加强上海市创新药械的市场推广力度。另一方面,通过创新财政扶持方式、推进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积极推动中小型创新创业企业健康发展。一是创新财政扶持方式,设立“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着力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本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创业早中期企业;设立“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天使投资企业对初创期企业实施股权投资,助推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快速成长。二是启动建设首批石墨烯产业技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等18家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力求通过链接行业技术创新、产品开发、工程化生产、创业孵化服务等创新全链条,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集聚和培养一批创新型企业。三是积极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2017年,国家层面明确,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从减轻中小型创新企业税收成本负担角度,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将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主体由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扩大到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从支持加大对中小型创新企业资本投入角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二、关于完善人才政策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人才是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关键在人才,2015以来上海出台了人才“20条”、“30条”,经各方努力,已取得积极成效,人才集聚效应明显。您提出的“对人才的定义需要多方面考量,可以从领域的创新性、引领性等出发,不仅仅参考学历学位等硬性指标”的建议,与我们实际工作中相关举措不谋而合。在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我委贯彻落实全市人才相关政策的同时,实施各类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鼓励科技人才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其中取消了对申报者职称这一硬性要求。2018年3月,在原来“普适性”政策基础上,《上海加快实施人才高峰工程行动方案》的出台,明确宇宙起源与天体观测等13个集聚造就高峰人才的重点领域,建立国际通行的遴选机制,注重人才在领域的创新性和引领性,如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突出成就、一般处于本领域全国前5名或国际前20名等支持条件。吸引人才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用好人才、留住人才,在解决人才住房、子女就学等问题方面,相关部门一直在共同努力、积极推进,不断完善相关社会保障政策。譬如住房上,一方面,增加人才公寓供应,完善引进人才租房补贴政策,减轻引进人才租房压力;另一方面,鼓励通过市场化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需求,2017年9月,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明确要增加各类租赁住房供应。下一步,相关部门将利用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已上线试运营),帮助引进人才租房安居,建立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导,长期、稳定的租住新模式。
三、关于以自贸区为试点开展健康医疗创新尝试
1.以临床实验室自建项目的监管模式推进创新体外诊断产品研发与应用的建议
目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对临床实验室自建项目尚未出台相关文件。经查询,2016年3月发布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临床检验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对于未列入《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年版)》,但临床意义明确、特异性和敏感性较好、价格效益合理的临床检验项目,应当及时论证,满足临床需求;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加强临床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各医疗机构要加强临床实验室的室内质量控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好临床实验室室内质量评价工作,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可靠;医疗机构在引入新的临床检验项目过程中,要合理设置审核程序,优化流程,提高效率,便于符合临床需求的检验项目及时得到应用。
2.允许自贸区内的医疗机构使用fda已批准的新药开展临床实验和治疗的建议
依据现行《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药品注册(含进口药品)由国家食药监总局负责审批。已注册药品的进口由进口单位向口岸药品检验机构申请、依据注册的药品质量标准检验,并向海关申请通关。对尚未注册的药品,为加快药品上市审评审批,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等急需的药品,临床试验早期、中期指标显示疗效并可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附带条件批准上市;对罕见病治疗药品,药品注册申请人可提出减免临床试验的申请;对境外已批准上市的罕见病治疗药品,可附带条件批准上市。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未经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医疗临床试验用药品,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四、关于优化金融政策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科技创新板”)设立以来,为上海科技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挂牌转让服务,帮助其有效对接资本市场。截至2017年末,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已达171家;110家科技创新企业挂牌后开展股权融资,募集资金10.93亿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根据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立了针对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多元化的挂牌条件。对于取得明显技术突破、拥有业内领先技术或取得特许经营资质的初创型科技创新企业,更强调其科技创新含量,放宽营业收入、利润、市值等财务指标要求。此外,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市证监局积极探索创新,推动双创债试点,上海地区第一只双创债“17瑛泰01”于2017年5月发行,募集资金2亿元。
感谢您对上海科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6月15日
上海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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