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重金悬赏让“老赖”无处可躲
2018-6-29 11:49:59发布100次查看
“执行悬赏”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项举措,旨在尽最大可能找到“老赖”,找到财产。然而,在实践中常常遇到“赏金”的困扰——申请人在权益未兑现的情况下又要额外支付赏金,内心极不情愿。近日,长宁法院推出执行悬赏保险制度,一起案件的申请人在得知这一举措后,6月28日下午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执行悬赏保单,这也是长宁法院推出执行悬赏保险制度后,上海地区签下的第一份保单。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执行悬赏保险,可以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寻找失信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努力压缩失信者的生存空间。
这起案件中,被执行人或停止营业,或下落不明,法院穷尽所有的执行手段,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长宁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签下这份保单后,申请人仅需向保险公司缴纳极少的保费,即可享受到执行悬赏的效用。“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相信当执行悬赏公告发布出去后,定会传来捷报。
执行悬赏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向社会发布公告,征集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申请人承诺对提供有关线索并收到实际执行效果的举报人给予一定数额悬赏金的一项财产调查措施。执行悬赏保险,即申请人缴纳少量的保费,悬赏成功后由保险公司支付赏金的一种法律费用险种。
当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可采取的手段较多,如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对其财产采取冻结、划拨、查封、拍卖等措施。但有时候法院穷尽上述各种执行手段,也无法顺利执结。长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曾俊怡介绍,建立执行悬赏保险制度有利于拓宽法院查人找物的渠道,这是对法院执行的一个重要“补缺”,引入悬赏执行可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使知情人能站出来提供“老赖”的住所、财产等相关信息,只要举报线索真实、有效,法院就可以及时对被执行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从而将案件执结。
建立执行悬赏保险制度,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申请人的负担,进而发挥悬赏制度的应有的效用。在传统的悬赏方式中,申请人执行人支出过高,此举可能将部分有意申请悬赏但经济能力有限的申请人排除在外。另外,如果赏金偏低,举报人兴致不高,这些因素客观上限制了悬赏的功效。而通过保险公司,借助保险来增加悬赏金额,不仅能降低申请执行人负担,降低执行成本,更有助于全民一起找“老赖”,从而更加充分的发挥执行悬赏机制的效用。
据了解,执行悬赏保险制度作为现有执行机制的补充,只有在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手段仍未发现任何财产线索时,申请人才可以选择采取执行悬赏保险制度,因此,执行悬赏保险的购买仅限于“终本”案件的申请人。其次,申请人购买执行悬赏保险,必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任何承办法官都不得强迫、诱导申请人购买执行悬赏保险。
上海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