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中院发布白皮书 食药品售假蔓延至网购平台
2018-6-22 9:23:30发布96次查看
6月21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三年来,上海三中院受理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呈现案件罪名较为集中、涉案食品药品种类繁多、作案手段隐蔽性强等特点。该院表示,将依法、准确、严厉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的环境。
2015年10月起,上海三中院集中管辖本市重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一审刑事案件和全市基层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的二审刑事案件。三年来,该院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刑事案件,从严惩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白皮书显示,三年来,上海三中院共受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83件。罪名集中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罪名。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比例最高,占40.96%。此外,涉案食品药品种类繁多,食品种类包括饮用水、食盐、奶粉、糖果、牛肉、黄酒、白酒、啤酒、葡萄酒、保健品等,药品种类包括麻醉剂、美白针剂、肉毒素、疫苗等。
随着经济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购物日益普及。制假销假的渠道和途径也逐渐从实体市场蔓延至网上购物平台。上海三中院审理的龚某等销售假药案,被告人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销售日本产眼药水、洗眼液、镇痛贴等药品,这些药品均从日本进口而未取得进口批文。刑庭副庭长顾军伟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销售此类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构成销售假药罪。
白皮书提醒,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重新加工并销售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销售来自疫区的食品,无论食品的生化检验指标是否合格,均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品原料中添加罂粟壳,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未经我国批准进口的药品,构成销售假药罪。
上海三中院院长陈亚娟介绍,上海三中院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注重规范执法程序和证据标准,促进适法统一,提升打击的准确性和裁判的公信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营造人民满意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提供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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