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梵印贸易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臧伟丽等15人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8)办字第375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臧伟丽等15人2017年8月1日至8月3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柒万贰仟肆佰叁拾伍元伍角(详见附件3:《被申请人应付款项》)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臧伟丽等15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叁万捌仟陆佰捌拾陆元壹角贰分(详见附件3:《被申请人应付款项》)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申请人胡琴押金人民币伍佰元整;
四、对申请人臧伟丽等15人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