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分类: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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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修理、复制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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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三、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四、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广州鑫霆律所
陈
15913163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