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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没有依法备案还能要佣金吗?

2024-5-27 8:22:54发布4次查看ip:发布人:
房地产经纪机构,就是我们俗称的房产中介了,买卖二手房、租赁房屋,我们往往都会去找房产中介,方便我们成交。但是房产经纪机构在我们成交时是要收取一笔居间服务费也就是佣金的。现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很多,服务也是良莠不齐,甚至违法违规的操作也是并不鲜见的。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11年联合颁布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又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其中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这也是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加强管理的措施。那么,如果房地产经纪机构没有依法备案,那么它和交易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吗?提供的服务还能主张要佣金吗?我们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2013年4月,张某想通过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购买房屋一套。2013年7月,房地产经纪公司工作人员带张某看了济南市历下区的一处房屋,张某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签署了《房屋承购委托服务协议》,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居间服务,张某在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按房屋成交价的2%支付服务佣金。同年7月14日,张某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8月30日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随后,被张某用该房产办理了抵押贷款等手续,但却因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服务有些不满意,一直没支付该中介费。房地产经纪机构将张某告到了法庭,张某却说,该房地产经纪机构没有按照我国《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去济南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所以该公司就是不合规的,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房地产经纪公司也无权收取佣金。经过法院查明,房地产经纪公司作为房产中介机构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未在济南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
法院认为:房地产经纪公司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具备房产中介服务的主体资格,其未在济南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的行为违反相关的管理性规定,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与张某之间签订的《房屋承购委托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此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张某在接受原告的居间服务后,依据协议应按照成交价格的2%支付中介费。法院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张某之所以败诉,是因为《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效力层次是部门规章,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房地产经纪公司没有依法备案,可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但不影响双方之间的民事合同效力。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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