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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有哪些情况,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这5个常识,会计要弄明白

2024-5-26 17:39:22发布4次查看ip:发布人:
会计有哪些情况,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这5个常识,会计要弄明白
1、会计有哪些情况,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2、什么情况下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3、哪些情况下,自然人需要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取得境外所得;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4、初次购买税控设备取得的专票,不认证就可以直接扣税吗?
根据《关于增值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所以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根据政策可以全额抵减应纳税额,也不需要进行认证。
5、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该怎么办?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有义务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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