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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需要赔多少?赔偿标准是什么

2024-5-26 3:36:59发布4次查看ip:发布人:
2009年,甲公司开发出一种茶饮料,并获得国家认证,投放市场后获得成功。甲公司的技术工程师李某参与了茶饮料的开发过程,知悉有关技术数据。2013年,李某从甲公司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到乙公司担任技术顾问,乙公司同年向市场推出同一款茶饮料。甲公司受乙公司产品影响,当年销售额同期下降30%(折合人民币月30万元)。
甲公司根据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的保密条款提请仲裁,最终经法院审理,判令李某按甲公司下降的销售额赔付甲公司经济损失,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判令乙公司停止生产涉及侵权产品。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熊潇敏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由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参照对于已查明被告构成侵权并造成原告损害,但原告损失额与被告获利额等均不能确认的案件,可以采用定额赔偿的办法来确定损害赔偿额。定额赔偿的幅度,可掌握在5000元至30万元之间,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类型、评估价值、侵权持续的时间、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商誉损害等因素在定额赔偿幅度内确定。同时,由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确定为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通常情况下,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也应是一般在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本案中,法院判决的赔付标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南宁所执行主任、诉讼仲裁部部长,刑辩委主任,曾获广西优秀律师称号。22年法律工作经历(10年法官+12年律师)。擅长刑事、建筑工程房地产、公司法务、矿业能源、常年法律顾问
熊潇敏律师支招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赔付标准问题,根据法律实践,参考建议如下:
1.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标准
(1)优先按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实际损失计算;
(2)起草按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额计算;
(3)赔付费用中应当包括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熊潇敏律师补充
2. 在执行法定标准的基础上,参考执行以下标准
(1)销售量减少的数量乘以每件产品合理利润的乘积;销售减少的总数难以计算的,可以侵权人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的乘积作为损失的赔偿额;
(2)以侵权人在同等条件下获得该商业秘密须付出的转让费作为赔偿依据;
(3)研制开发成本,如花费的时间、金钱和付出的财力等或者将来可得利益的合理预期;
(4)现实利益损失,如生产成本的降低、销售额的提高、利润率的增加等;
(5)参照《专利法》第65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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