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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案件,法院不应主动调查取证

2024-5-24 7:10:30发布5次查看ip:发布人:
在很多保险纠纷案件中,保险纠纷当事人请求律师帮助,并不是保险纠纷当事人不懂实体权利,有些保险纠纷当事人可能比律师更懂保险法上的实体权利,比如保险公司,之所以请律师,只不过是律师比一般的保险纠纷当事人稍微多懂得一点处理保险争议程序上的规定。
保险法在保险纠纷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有些保险纠纷当事人会非常肯定地说:我说的是真实的,法官一去调查就清楚了。那么,法院在保险纠纷案件诉讼过程中,可以主动调查取证吗?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按此款的规定,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请求,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民事诉讼中并非所有的证据当事人都能够提供,在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怎么办?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该条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在保险纠纷案件中,主要涉及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这类案件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对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调查,应当依当事人申请进行,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条件和范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在保险纠纷案件中,法院主动调查取证,特别是在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城镇居住,仅提出按城镇标准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请求,法院为证明当事人请求按城镇标准赔偿的事实成立进行调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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