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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实施意见》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2024-5-24 6:54:30发布4次查看ip:发布人: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融合、协同、共享”原则,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提升创新创业科技内涵、增强创新创业的发展实效,着力实现创新创业与实体经济发展深度融合,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提升我区创新力和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实施意见》指出,要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科技成果、专利和著作权作品等无形资产价值市场化;探索建立科技成果限时转化制度;提升众创空间发展水平;健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开放共享机制。要拓展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大型银行合理赋予旗县(市、区)支行信贷业务权限;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完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建立创新券、创业券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要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鼓励和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促进共享经济发展; 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完善新经济统计分类;加大用地保障力度;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要完善人才流动激励机制。优化外籍人才服务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绩效考核办法;支持农牧民工返乡创业。要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税收服务;加大创新投入;有序推进“双创”试点示范。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强调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职尽责,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积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为自治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有力支撑。
附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化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8〕1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创新创业资源聚集、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融合、协同、共享”原则,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提升创新创业科技内涵、增强创新创业的发展实效,着力实现创新创业与实体经济发展深度融合,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提升我区创新力和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二、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探索知识产权综合监管执法体制,建立集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于一体,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联动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一站式综合服务。将恶意侵权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加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的风险防控。积极培育版权产业发展,大力开展版权示范创建活动。(自治区科技厅、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司法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科技成果、专利和著作权作品等无形资产价值市场化。推进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保险、专利权作价出资入股、著作权作品价值评估融资等工作,增加知识产权估值在企业贷款信用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权重,对高价值专利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为创新主体提供多元化服务,拓展、丰富和提升知识产权服务内容和供给品质。(自治区科技厅、金融办,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探索建立科技成果限时转化制度。率先在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限时转化制度建设试点,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在合理期限内未转化的,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授权第三方或许可他人实施成果转化,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拥有科技成果转化的优先处置权。(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众创空间发展水平。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围绕优势专业领域、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地方围绕区域支柱和优势产业等细分领域建设平台型众创空间,引导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探索将创投孵化器等新型孵化器纳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建立按照孵化器、众创空间综合服务绩效和软硬件设施成本给予后补助的支持方式。(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负责)
(五)健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开放共享机制。推进高校、科研院所在保证科研用途的同时,向社会开放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基础信息资源。鼓励以市场化方式进行科研仪器设备的运营、服务和管理,鼓励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在线服务平台为社会和仪器管理单位提供服务。(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一)鼓励大型银行合理赋予旗县(市、区)支行信贷业务权限。推动和支持大型银行完善信贷业务授权机制,鼓励自治区、盟市分行要合理赋予旗县(市、区)支行信贷业务权限,并加强对授权效果的评估和授权的动态调整。支持地方性法人银行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旗县(市、区)等基层区域增设小微支行、社区支行,支持商业银行改造小微企业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合理设置小微企业授信审批权限。(自治区金融办,内蒙古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通过上市、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配股、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推动银行业机构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包括授信、支付结算、资产管理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债提供担保,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建立政银担、政银保等不同类型的风险补偿机制,为中小企业专利贷款提供保证保险服务。(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科技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发起创业投资,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等多种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民间投资、扩大直接融资、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作用。完善财政资金、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投入、管理与退出标准和规则,根据不同创业投资特点,探索建立分类的运作监管、财政资金绩效考核和基金管理机构信用信息评价等机制。(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工商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积极培育各类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支持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参与创业投资,鼓励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基金入驻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开展业务。(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创新券、创业券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建立创新券和创业券试点,以购买服务、绩效奖励等方式,为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数据分析、法律咨询等服务,逐步扩大支持范围,探索实现跨区域互通互认。(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一)鼓励和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与创业者开展合作和互动交流,以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方式构建集群思、汇众智、解难题的“众创空间”,形成面向全社会开放的共享互动机制。通过举办创业训练营、创新创业大赛等多种形式的创新活动,面向企业和社会创新的难点,凝练和解决科学问题。(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的投入,支持关键领域和瓶颈环节技术改造。结合我区产业基础、资源条件,在能源、冶金、化工、装备制造、农畜产品加工等传统优势产业,推进工厂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建设一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创新中心。鼓励军民融合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建设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推动军民两用技术产品对接合作,促进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共享经济发展。推动构建适应共享经济发展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加快完善新就业形态、消费者权益、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建设、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探索适应共享经济特点的税收征管措施。适当放宽教育等行业互联网准入条件,培育扶持和引进一批在物品、劳务、知识、技能等领域共享应用平台。强化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和个人使用者的相应责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从业者的社会保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地税局、党委网信办,内蒙古国税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加快推动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电信普遍服务。深化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政府治理、公共服务、产业发展等领域的应用。推进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开放,建立健全自治区数据资源统筹管理体系,推动公共服务领域数据与企业、社会数据对接,进一步深化呼和浩特市、乌海市新型智慧城市试点工作,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推动制造业加速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推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整合。积极与俄罗斯、蒙古国等沿线国家开展数字经济交流与合作,推进“一带一路”数据港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党委网信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内蒙古通信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新经济统计分类。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试行)》和《国家科技服务统计分类》等有关分类标准,研究制定“双创”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科学、准确、及时反映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新进展。(自治区统计局牵头负责)
(六)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将创新创业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安排新产业用地供应。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对新产业发展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可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鼓励盘活利用现有土地,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5年期满后需办理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
(七)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研究制定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建立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完善财政、金融、保险等支持政策,明确相关招标采购要求,建立示范应用激励和保障机制,营造良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金融办、财政厅、质监局,内蒙古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人才流动激励机制
(一)优化外籍人才服务管理工作。对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人才申办签证、居留许可、永久居留身份证等出入境证件开通绿色通道,外籍人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比照外籍人才享受办理签证和居留许可的便利。外籍人才配偶有工作意向并被区内用人单位聘用的,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优先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开展外籍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强化人才引进工作,创新人才引进政策,支持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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