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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和加盟的区别

2024-5-23 12:11:14发布4次查看ip:发布人:
特许经营是指一种商业模式,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第三条中对特许经营做出如下界定:
本条例所指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在我国,特许人必须是企业。而条例并没有对受许人(被特许人)进行界定,国家把受许人资质判定留给了特许人,特许人自行决定受许人资质。
另外,《条例》第七条也提出特许人进行了资质判定的标准。
即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至少拥有2个直营店,并且至少超过经营1年。
商业特许经营通常具备如下特征:
1、从特许经营的内容上看,特许经营包括权力的授予和经营上的支持。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所特许经营的不仅仅是指产品或服务而且还包括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其中商品或服务的特许是商业特许经营存在的基础,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乃是特许经营的本质所在。最常见的经营资源包括:商标、商号、企业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经营诀窍、经营模式等。在实践中这些经营资源往往与经营所涉商品或服务结合起来,表现为一种多重组合形式,例如:商品或服务+商标+经营模式、商品或服务+商号+经营模式、商品或服务+经营诀窍+经营模式、商品或服务+专利+经营模式、商品+专利+经营诀窍+经营模式等。特许经营的这一特征是其区别于其他商业模式的本质特征之一。
2、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商事主体。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不是企业与其分支机构、母子公司或者雇佣关系,两者各自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这一特征在特许经营企业实际项目操作中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风险,比如加盟商对外经营行为中表见代理的构成,代理商招商过程中隐名代理的构成等。
3、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长期持续性合作关系。特许经营的期限少则几年,长则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国外把它称作商业联姻。我国特许经营协会秘书长裴亮先生也说过“特许经营如婚姻”,婚姻就难免磕磕碰碰。由于互不隶属、本不熟悉的两个独立主体通过合同建立起来的合作关系,双方之间发生摩擦、纠纷甚至诉讼都是无法绝对避免的。所以,客户纠纷的处理对于每个特许人都是一项十分关键而又重要的工作。
4、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具有共同的外部经营特征。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品牌、质量、商标以及经营理念上实现高度统一,在组织制度即经营模式上实现整齐划一。
那么,什么是加盟呢?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招募受许人的实质性行为,从受许人的角度看,就是受许人的加盟(buy a franchise),即潜在受许人甄选合适的特许经营项目和特许经营体系进行投资洽谈,并决定成为正式受许人的行为。
从受许人角度来看,选择怎样的特许经营体系进行加盟是其投资创业活动的成败关键,这也是受许人加盟活动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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