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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的退(免)税政策

2024-4-20 18:56:56发布3次查看ip:发布人:
★ 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的退(免)税政策
(一)基本政策
1.出口免税并退税(既免又退)
2.出口免税不退税(只免不退)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不免也不退)
(二)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a.出口企业的界定
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b.出口货物的界定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c.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的界定:
①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②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③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④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
⑤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2)生产企业视同出口自产货物——条件:
a.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的除外)行为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
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b.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的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退(免)税政策:
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第一、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第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第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②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第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第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③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第一、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第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第三、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⑤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⑥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⑦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⑧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⑨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4)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条件:
①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
②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具体应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固定资产”的规定。
(5)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
①如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
②如属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外贸企业:外购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行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三)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1.“免、抵、退税”办法——适用于: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列名的74家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3)跨境应税行为提供零税率的服务和无形资产,也按照上述“免、抵、退”税办法。
(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提示】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的,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2.免退税办法——适用于:
(1)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3)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免征增值税,其对应的外购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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