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24-3-6 23:23:43发布14次查看ip:发布人:
根据洪府厅字[2011]519号《关于调整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调整新生儿参保缴费时限。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是需在出生后3个月之内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含开发区、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参保登记手续。对于在出生后3个月内跨年度的,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可自由选择是否缴纳跨年度中上年度的保费,缴纳上年度保费的可以报销上年度的医药费,未缴纳上年度保费的,下年度参保时不需补缴上年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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