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3月20日漳平县政府己登记发证从蓬坑口至蓬坑头。58班3,8至12为珍坂村坂头一组二组农民的自留山。为何在同一天漳平县林权,山权所有证,漳林字第0111001号又登记大队所有。为何会出现一地两证。《珍坂村社员自留山登记造册》漳平市林业局有存根。为何上述山场被第三人登记。
请贵机关支持答复。
你在12345平台的诉求我局收悉,经了解,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1、我市实务中,对经依法颁发自留山经营证的,一般认定农户享有相应地块林地经营权;但对一些地方未对农户颁发自留山经营证的,属行政行为未作出或未生效,对相关人不发生效力;林木所有权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之规定,建议:信访人如认为珍坂村侵犯其合法权益,可提起民事诉讼。如认为相关山场内有其依法经营的自留山的,可以凭依法认定范围内的面积,向珍坂村主张将现经营者缴交给珍坂村的林地使用费返给其所有。
(漳平市国土局于 2017-6-21 08:14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