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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诉求编号ND16061400006的二次诉求

2024-3-2 23:47:24发布9次查看ip:发布人:
郑女士对原诉求编号ND16061400006回复内容已收悉,现二次诉求。她本人要求重新更换新的电表,更换之后再做检测。且这些电费清单她本人不认同也并未已其核对。请有关部门再次介入调查,协助处理。
我公司在6月17日收到贵局转办通知后,第一时间与该事件诉求人郑女士电话联系,了解情况并处理,通过沟通了解、现场排查,现将情况反馈如下:
1、针对诉求编号为ND16061400006中用户反映的用电量奇高并质疑电能表有问题等相关诉求。再次与诉求人郑女士确认:用户反映的用电户号为7588232898户名:郑兴华用户装表接电日期为2015年6月12日 采用购电制结算电费抄表方式为低压载波集抄自装表接电至今年(2016年)6月5日止,总计用电量为566kwh ,应收电量电费为人民币282.03元 。期间该户因愈期缴费生成违约金人民币0.34元,合计期间我供电公司实收该户人民币282.37元。将郑兴华(用电户号7588232898)的历史用电数据导出比对,以2016年春节期间的(2月份产生的电量,系统3月6日抄表例日后生成相应电量电费)用电量较多(195kwh*0.4983元/kwh=97.1685元≈97.17元)。因2016年1~2月份柘荣持续阴雨寒潮低温,导致柘荣用电客户的用电量普遍较多,属正常。在协助用户排除可能引发电量异常的其它因素后,为消除郑女士顾虑,于2016年6月15日上午将用户(郑兴华)户号(7588232898)的电能表(出厂编号为10125729414)拆回校验,经检验电能表合格无异常(详见附件1)。
应郑女士要求,已将其户名郑兴华、户号7588232898在营销系统档案内的联系方式更改郑女士的联系电话15988860086.
2、针对诉求人郑女士二次诉求(诉求编号为ND16061600021),要求更换新的电能表及电费16年3~6月份的用电清单其不认同未核对的情况。我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主任姚济旺6月 22日16:00左右用电话(0593-8376642)联系郑女士本人(15988860086)再次确认沟通。1)与用户确认用电清单并协助分析导致造成电量的成因,供郑女士参照排查。因郑女士在外地,要求我们将用电清单及电能表校验检定结果邮至杭州给她确认。2)至于用户要求更换新的电能表用电,已告诉用户上次(6月15日)其现在在用的电能表的校验检定结果是正常的。并告之用户如果仍坚持要更换新的电能表用电,可以到营业厅申请换表流程。按《福建省供用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闽价【1994】公字297号文中第四大点第1小点规定,用户应承担100%的赔偿电能表(安装使用在2年以内的)。因每轮电能表的进货价格不一样,目前我供电公司营业厅一般都是套用最低进价标准191元/部。这第二点用户郑女士未置可否。(柘荣县供电公司于 2016-6-29 10:45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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