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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绕!担保人另欠借款人钱借款人故意不还银行借款就能“黑”到担保人?!

2024-3-1 11:35:28发布14次查看ip:发布人:

沈某和薛某早年做生意相识,在喝了几次老酒后成为至交好友。沈某在外跑工程业务,薛某当时也是个不大不小的老板。跑业务、做生意都需要资金周转,两人都时不时会向银行贷款,偶尔也互相拆借解燃眉之急。
2013年5月21日,手头资金都有些紧缺的二人合议向信用社借款5万元,由沈某作为借款人,薛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款项借到后,两人各拿2.5万元周转。实际上,在此之前,薛某已经向沈某借过七八万元现金。
2014年5月20日,信用社的借款到期,信用社的信贷员不见沈某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便不停地催其还款。而此时的薛某早已因欠了一屁股债务牵扯了诸多诉讼。沈某听闻,早在一两年前薛某就迷上了赌博,借了不少“高利贷”,无力还贷。
顿感受骗的沈某心想,“我借给他的七八万都没有着落,这五万的贷款我只拿到一半,应该让薛某还才对,可以相抵一部分。”抱着这样的想法,沈某拒绝向信用社偿还贷款,最终被信用社一纸诉状告到了海盐法院。
一开始,沈某仍然抱着由薛某出面还款的心态,甚至想象着判决下来,信用社向法院申请执行后,让法院执行局的执行人员“把薛某抓去关几天”,而自己可以置身事外。
沈某天真的想法很快就被法官的释法析理打破。贷款合同上明确载明借款人是沈某本人,贷款亦是打入了沈某本人的银行账户,根据借款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信用社与其有借款合意、亦交付了借款本金,双方的权利义务便已明确,信用社也已履行完毕其合同义务,沈某应依法依约全面履行其自身的合同义务——还本付息。
若一直拖延不付款,只会将罚息总额不断扩大,最终吃亏的还是沈某自己!收到款项后沈某将其中的2.5万元交付薛某,是沈某与薛某之间形成新的法律关系,薛某在本案中仅是担保人而非共同借款人。换句话说,想要关薛某,沈某本人亦逃不过。
听完法官一席话,沈某恍然大悟,主动向信用社偿还了本金并付清了借款期内的利息和罚息,总算不至于使损失继续扩大。
(嘉兴日报)

逾期还款的,罚息很高,估计在五千到一万元

既然要借款人归还.那要担保人做啥呢.沈某还不出.或不还.可以起诉担保人.共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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