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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问题

2024-2-29 20:46:50发布10次查看ip:发布人:
按照广东省环保厅粤环【2016】12号文件的精神,并未将生物质成型燃料列为高污染燃料,只是明确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要配备专用的燃烧设备,同时锅炉污染物排放要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锅炉的排放标准,锅炉运行和管理要采用专业化第三方治理和运营模式。请问佛山市环保局按照省厅的文件精神是不是可以新建10蒸吨以下或者10蒸吨以上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要配备专用的燃烧设备,锅炉污染物排放要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锅炉的排放标准,采用第三方治理就可以?同时省厅也明确了淘汰是指拆除、报废、注销、改燃清洁能源或生物质成型燃料、使用生物质气化项目。
1、对于生物质锅炉问题,我市在《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佛府办函〔2014〕311号)中明确提出,“加强高污染燃料限制区域的管理工作,限制区域内严格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含水煤浆或生物质)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禁止新、改、扩建20蒸吨/小时以下(不含20蒸吨/小时)使用非清洁能源(含采用水煤浆或生物质作为燃料)锅炉”。
2、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域外,拟使用生物质作为燃料的锅炉,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粤发改能新函〔2014〕2569号)要求办理。目前,国家对生物质锅炉示范项目有两种,分别是国家发改委牵头组织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生物质颗粒示范项目。我局按照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的推进要求,拟计划在佛山暂各选两个示范项目进行试点。目前,已有2个国家发改委牵头的示范项目通过我市环保审批,另有1个联合国示范项目环评正在申报。鉴于已通过环保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尚未提交验收申请及项目总结报告,我市暂未能对试点项目进行评估,所以不再受理新的示范项目。
2016-03-13 15: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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