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上海分类信息网
免费发信息

<董女士>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其他>

2024-2-23 22:23:55发布12次查看ip:发布人:
11月1日中午我在火车站南路火车洞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判我30%次要责任,但是我车子没有任何损伤,对方车辆损伤严重,我认为不合理,我想知道该路段同一方向车辆是否可以并行,要求给我一个说法。
经调查,2017年11月01日11时15分许,张学锋驾驶车牌号为浙E2D728的小型轿车沿长兴县雉城街道人民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人民南路车站东路路口南面时,从前方同向行驶准备左转进入车站东路的由董晶晶驾驶的车牌号为浙EZB755的小型轿车右侧超车,在张学锋超车过程中董晶晶驾车向右打方向与张雪峰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张学锋驾驶的轿车左侧前门受损,董晶晶驾驶的轿车车头右侧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双方当事人在这起事故中的过错,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张学锋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第4项之规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董晶晶驾驶机动车遇情况采取避让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之规定,应负事故次要责任;损害赔偿中双方在交强险范围内互碰自赔,对超出交强险范围内的张学锋承担70%,董晶晶承担30%,事故认定后双方无异议各自签字。接到投诉后,交警部门于11月3日下午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张学锋的车损超过交强险限额,董晶晶要承担超出部分的30%,但她不想动商业保险,开始称最多只能在交强险赔付的限额上加350元钱赔付对方,后董晶晶和张学锋提出更改事故认定由张学锋承担全责,由董晶晶补偿张学锋保险损失350元。为此,民警告知双方当事人如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可以向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长兴县公安局 2017/11/02
该用户其它信息

VIP推荐

上海分类信息网-上海免费发布信息-上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