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关于合同备案问题
2024-2-23 18:34:59发布13次查看ip:发布人:
尊敬的房管局领导:我于8月在市中区购房一套,并于8月17日和开发商签订了正式合同,但直到现在(10月13日),开发商也没有将我的购房合同备案并给我一份,请问两个问题:
一、房管局关于备案时间的规定是怎样的,开发商是否有违反购房合同有关备案时间的规定。
二、如果是因为开发商备案不及时,导致我无法在12月31日之前合同备案,从而无法享受2017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认贷不认房”优惠,或者无法顺利贷款,是否是开发商责任。
麻烦解答,谢谢
网民“dXd200408”:
你好,你通过乐山新闻网海棠社区网贴反映“房管局关于合同备案问题”的舆情件收悉,现回复如下: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们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若开发公司超过30日未向我局申请预售合同备案,你可以催促开发公司将要备案的资料送到我局办理合同备案。
如果开发公司不及时备案,购房人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二十五条,预(销)售合同登记备案的违约责任,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你对商品房买卖交易方面还有其他疑问,请向我局市场科咨询。电话:0833-2427298。
此复。
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17年10月19日
恐怕你这计划要落空。先不管房管局备案及时与否,按公积金审批制度,元旦前是审批不下来的
正常情况两个月内,应该快了!我们11年9月份买的,11月份便下来了!建议你问问你的置业顾问
多半是开发商没有及时上报过去
催问开发商,可不能马虎
网友“dXd200408”: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市场科调查处理,待核实后回复。
此复
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络发言人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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