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现在一家大型的南庄陶瓷企业上班,公司规定每个月的假期只有3天,请问这算不算企业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劳动法是否规定了员工每个月的上班时间超出是否提供加班工资。一个人3天的假期真的很累,平均上班10天才能休息一天。这样的情况可不可以向劳动局举报,企业被责令修改的几率又有多大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1.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据您所述,请您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2015-06-21 15:4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