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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战老兵被勒索殴打,医治无效死亡对方只判过失致人死亡,不公平。

2024-2-14 3:00:44发布13次查看ip:发布人:

汪兴才:湖北省随州市高城镇农王庙村十三组人,1965年生,1983年10月26日入伍,成为43军127师380团特务连侦察排班长,84年7月至85年5月参加中越边境战,并荣立三等功。
于2016年4月13日因一起小的交通摩擦被对方殴打成植物人,当天检查结果显示:左侧枕骨骨折,骨折线波及左侧枕骨大孔,胸腔积液,鼻窦壁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以上全部属实,检查报告单附后请查阅),医生说我父亲是终身植物人!我们全家(妈妈,妹妹和我)全天照顾爸爸,就像小时候照顾我们一样,给爸爸每天全身擦洗,按摩,清理大小便,每天聊天唤起他的记忆,2小时翻身一次防止生疮,看着每天要打12瓶子药水的父亲,全身一动不动尚未清醒,头上8处未愈合的伤口,气管切开还未缝合的伤口(因为肺部感染用管子来吸痰,每次吸痰爸爸嘴唇都发紫,全身抖动),每隔两天的抽血检查,看着如此遭罪只剩皮包骨头的父亲和愁眉不展,头发都急白,休息不足每天显瘦憔悴的母亲和妹妹,我的心疼得在颤抖,住院半年,于2016年9月10日老师节,医治无效死亡。
对方只付过3.2万药费,其它一公钱没有出,我们全家花费药费24万多。安葬费除外。一审由原来的故意伤人变成:过失伤人致死,判决魏波坐牢6年,除去已付的3.2万,赔付23.5443万医药费,判决不公平,对方在得知父亲愿意赔付镜片的情况下还出手打人,已是故意,且对方说一巴掌打过去,父亲汪兴才仰面倒地,可受伤部位和对方说的不一样,判决不正确,并且肇事者带给我们全家的心灵创伤和承重的经济压力无可言语!希望政府能为参加越南战争立功的爸爸主持公道,严惩罪恶的肇事者及参与者(肇事者亲属),给所有参加战争,奋勇杀敌,不顾自身安危保卫国家安全的老兵一个心里安慰,给我们全家心里一个安慰,让我父亲在天之灵得到安息。

事情经过:
2016年4月13日,对我的家庭而言是个阴暗的日子。当日早上我的父亲汪兴才(汪兴才湖北随州人,65年生,83年入伍43军127师380团特务连侦察排,84年7月至85年5月参加中越边境轮战,并荣立三等功),因当时我们家人不在场,门卫说早上9点左右我父亲汪兴才骑三轮车准备去尚城国际工地后门装货,准备左拐弯进工地时与迎面而来骑摩托车的魏波发生轻微的交通摩擦:对方因车速过快其摩托车车头撞到我父亲的三轮车门后面一点的油箱上,因车辆惯性,肇事者摩托车倒地后镜片破碎,对方相安无事站起来,我父亲说:你摩托车车速太快撞到我的车油箱了,而对方魏波说:是你撞倒了我,工地上门卫说:既然说不清,你们直接打110断案,到底谁撞的谁,而且你们两个人都没有事,车就是镜子破了都是小事啊,就让汪兴才把破的镜子赔偿下。对方魏波气势凶凶地说要赔偿一万,因为自己以前做过开颅手术,摔倒后估计头部有影响,我父亲汪兴才说:要是怕大脑有影响可以去医院拍X片检查。该怎么赔怎么赔,要不了1万啊?对方魏波不依不扰,不但没有打110电话,还给家人打电话让人过来,很凶狠的让门卫不要管这事,于是门卫就离开了。这时候在工地下砖块的三轮车司机徐某和两个下砖工人因为我父亲的车和对方的车堵着了,走不了,我父亲又去请门卫劝说对方,协商双方把车让下拖砖司机好把车开出去,魏波坚决不同意,门卫只好又离开了。
20分钟后对方亲人来了四个人,魏波老婆带着一个孩子,还有魏波侄儿及侄儿的爸爸。对方的4个人到出事地点,双方发生语言冲突,肇事者说我父亲指着他说是他撞的我父亲,然后就用左手打了我父亲一巴掌(开庭时又说自己是用手扳的不是打的),父亲就被对方人打倒在地口、鼻、耳朵流血(因为没有监控,具体几个人殴打,殴打部位和用什么殴打的,这个经过只有司机和拖砖块的人看到经过,但是看到经过的人,我们要求过几次派出所没有去调查),倒地后这时工地沏浆刘老板到工地办事,正好看到我父亲已经躺在地上,一动不动,过了几分钟才清醒,然后我父亲全身不断抽搐,口、鼻、耳朵流血,他赶忙跑到工地里面叫门卫,门卫赶紧把我父亲扶起来坐着,然后打了110和120。大概过了20分钟左右救护车才到。110过来问谁打的人,魏波说是自己打的人,然后魏波被东城派出所带走询问。询问后魏波被放回家,4月14日在我们家人跟东城派人员说我父亲人快不行了,派出所才把魏波又关起来。
13日上午10点左右,姑妈打电话给我说我父亲被人打得很严重人在中心医院,当我着急得赶到后,看到最爱的父亲已经不能开口说话,两眼肿得像小球,左眼眶淤青,后脑部几处流血,在伤口流血处还有一些白色的脑髓。我们要求去武汉做手术,医生说情况严重,怕在路上都没命了,我们为了争取时间就在随州中心拍X光片,结论记录显示:父亲左侧枕骨骨折,骨折线波及左侧枕骨大孔,胸腔积液,蝶窦壁骨折,眼眶壁骨折可疑,蛛网膜下腔出血(以上全部属实,检查报告单附后请查阅),
在中心医院做二侧开颅手术,做第二侧手术前医生还让我和我母亲去手术台看父亲,只见我可怜的父亲一侧头皮切开后夹起来,血肉模糊,内有淤血,医生正在清理,询问第二侧要不要做,可能下不了手术台,看着父亲,我眼泪不断的流,心里堵着慌,我对父亲说:爸爸坚强,我们全家等着你,一定要活下来,然后我跪下来求医生一定要救活我的父亲,并同意做第二侧开颅手术,那一天我们全家没有吃一粒饭,手术做了7个小时,手术完毕然后进了重症监护室,
在重症监护室治疗第六天,也就是2016年4月19日父亲做了气管切开手术后,双眼瞳孔放大3和4,接近脑死亡,变成植物人经随州正义司法鉴定为重伤二级(材料附上),经公安局曾都区刑事侦查大队刑事技术中队鉴定为:重伤一级,为了用亲情唤醒父亲,我们决定转到普通病房,因为在网上很多有亲人的呼唤我们全家(妈妈,妹妹和我)全天照顾爸爸,就像小时候照顾我们一样,给爸爸每天全身擦洗,按摩,清理大小便,每天聊天唤起他的记忆,2小时翻身一次防止生疮,看着每天要打12瓶子药水的父亲,全身一动不动尚未清醒,头上多处未愈合的伤口,气管切开还未缝合的伤口(因为肺部感染用管子来吸痰,每次吸痰爸爸嘴唇都发紫,全身抖动),父亲不能说话也不能动,看着如此遭罪只剩皮包骨头的父亲和愁眉不展,头发都急白,休息不足每天显瘦憔悴的母亲和妹妹,我的心疼得在颤抖。
事发后(肇事者只是在最开始的一个星期里陆续给付3.2万元医药费,后续费用拒绝给付,我们多次讨要都说没钱,所以后续医药费用全部自己垫付,现已已住院3个多月,自家垫付药费21万元左右,打官司要等6个月后做伤残鉴定),对于父亲后续昂贵的百万治疗和康复费用,对我们们农村人而言是天文数字,这种结果对于我们全家来说简直是晴天霹雳。
都说患难见真情,爸爸的所有生死战友和亲朋好友在知道这件事情后给我们全家捐款8万多元,挽救了父亲的生命,我爸爸从死亡线上拉了回来,延长了我父亲的生命,我们才有机会更好的照顾我的爸爸。正是因为你们有过生死之交,所以更加难能可贵,大家虽相隔千里,有些甚至都没见过面,但大家都像家人一般关心和鼓励,并且伸出援助之手雪中送炭,给我们全家精神和经济上莫大的支持,衷心感谢所有关心支持父亲的好心人。
住院其间后在医院医治6个月后双肺部感染,器官衰竭而亡。父亲的去世给我们全家的打击更为严重,想想父亲辛苦了一辈子还没来得及享福,就这样受尽折磨而死,经公安局曾都区刑事侦查大队刑事技术中队鉴定为:重伤一级,且做出我父亲汪兴才的损伤程度及治疗过程,认为不能排除其头部外伤与伤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其受伤与死亡有因果关系。
肇事者带给我们全家的心灵创伤和承重的经济压力无可言语!想想父亲为保卫国家安全没有死在战场上,却被恶人打成植物人,后医治无效而死,肇事者行为之恶劣,给社会安定造成不利影响,希望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能查清事实,还我父亲一个公道,让对方赔付损失,得到应有的惩罚,安定社会的秩序。父亲的所有战友听到此事的经过后非常不满,强烈要求公安机关事实求事的侦破此案,好让法院找拥有充足的证据,严惩肇事者,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

肇事者带给我们全家的心灵创伤和承重的经济压力无可言语!希望政府能为参加越南战争立功的爸爸主持公道,严惩罪恶的肇事者及参与者(肇事者亲属),给所有参加战争,奋勇杀敌,不顾自身安危保卫国家安全的老兵一个心里安慰,给我们全家心里一个安慰,让父亲在天之灵得到安息。

肇事者带给我们全家的心灵创伤和承重的经济压力无可言语!希望政府能为参加越南战争立功的爸爸主持公道,严惩罪恶的肇事者及参与者(肇事者亲属),给所有参加战争,奋勇杀敌,不顾自身安危保卫国家安全的老兵一个心里安慰,给我们全家心里一个安慰,让我父亲在天之灵得到安息。

请求抗诉事项:
对于魏波被一审判决过失伤人,有争议。我父亲汪兴才没有死在战场上,却被人家打成植物人,判决还是过失,黑暗的社会,我希望通过关注,人民监督才能公平公正,身为女儿,我希望为父亲讨回公道。
(一) 对于交通局出具我父亲撞魏波有争议,并且告魏波勒索罪。
父亲车被撞的部位是油箱,说明是魏波车速过快撞的我父亲,要是两个人撞都是车头,那可以认定是我父亲撞的魏波。魏波电动车因两车相撞后惯性倒地,镜片破碎,就向我父亲索要1万,一个电动车也不用一万,魏波勒索我父亲(有证人证言和录音为证)。
(二) 以过失致人死亡判决,请被告方拿出过失的证据,没有过失证据法院如何以: 过失致人死亡罪定论?
(三)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笔录材料打人部位和住院诊断及伤残鉴定材料不符。我方证人没有一个看到全过程的,导致按件性质从故意变成过失致人死亡。
(四)提供新的事实证据线索, 提供看到全过程人的电话及住址。要求公安机会及检察院派人取证。
(五) 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证言和检察院笔录不符,存在撒谎,减轻和开脱罪行,那么他陈叙的打人经过的真实性也持怀疑态度。判决书上说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开庭中被告人隐瞒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极为恶劣,给社会安定造成负面影响。并且我父亲汪兴才住院期间被告人魏波家属再给付3.2万医药费后拒绝给付医药费,延误父亲治疗。
(六)判决书上出现多处错误,对判决书的严谨持怀疑态度。
判决书上二个原告人的出生日期都写错,随州中心医院治疗诊断结果错误,此结果是高城医院诊断结果,并且在高城医院住院时间写错,对应的误工费,护理 费,伙食补助费也应该按实际住院时间调整,并且赔偿金额标准应该按现在城镇标准计算。这一系列错误体现了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对此判决书的没有严谨性可言。
(七)判决没有死亡赔偿金,但是无论是故意伤人致死还是过失伤人致死,我国法律都是支持死亡赔偿金的。 但是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都应受邢法打击。
(八)原判决量刑畸轻,要求重新审理案件改判罪行,惩治凶手。父亲都没有动过手,对方主动打人,还勒索钱财与实际损失不符,从主观上已经构成勒索+故意伤人。(判决书是勒索+过失伤人致死,应按实际情况:勒索+故意伤人致死判决)
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 对于交通局出具我父亲撞魏波有争议,并且告魏波勒索罪。
父亲车被撞的部位是油箱,说明是魏波车速过快撞的我父亲,要是两个人撞都是车头,那可以认定是我父亲撞的魏波。魏波电动车因两车相撞后惯性倒地,镜片破碎,就向我父亲索要1万,一个电动车也不用一万,魏波勒索我父亲。
(二) 以过失致人死亡判决,请被告方拿出过失的证据,没有过失证据法院如何以: 过失致人死亡罪定论?
(三) 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方证人没有一个看到全过程的,导致按件性质从故意变成过失致人死亡。
A. 我方事发证人只有二个,第一个证人是工地包工头 陈德斌,只看到打人后的经过,几个人打的,怎么打的不知道,而且当时笔录陈德斌没有签字,无法生效,所以对案件事实还是不清楚,不能做证据。
B.第二个证人是尚城国际门卫刘辉,证词中说没有看到打人经过,只看到倒地后的经过,两个证人都没有说清打人经过,事实怎么清楚,如何给案件准确定性?
C.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笔录材料打人部位和住院诊断及伤残鉴定材料不符。存在撒谎,减轻和开脱罪行,那么他陈叙的打人经过的真实性也持怀疑态度。笔录材料中记录:被告人魏波因为我父亲用手指着他说自己撞的我父亲,所以就上前用左手打了我父亲一巴掌,我父亲仰面倒在地上了,致使我父亲当场昏迷,后脑勺着地(后脑几处伤口流血,口鼻耳大量出血。第二次开庭又说是扳不是打。两次开庭和派出所记录说得都不一样,自己推翻当时在派出所的证词,以减轻罪行,当着法官的面在打和扳上就撒谎,可想而知殴打部位,殴打次数,和几个人打的都可疑。
那么疑点1: 用左手打我了父亲一巴掌,我父亲仰面倒在地上了。2016年4月13日出事当天,中心医院X光片及诊断证明写:左侧枕骨骨折,骨折线波及左侧枕骨大孔,蝶窦壁骨折,眼眶壁骨折可疑,蛛网膜下腔出血(以上全部属实,检查报告单附后请查阅),
从客观分析:对方左手一巴掌就能把我父亲打昏倒地?那父亲蝶窦壁骨折,眼眶壁骨折怎么解释???那么对方左手力气有多大?就算倒地,人的惯性是后退几步,胳膊肘和屁股先着地才对,怎么就仰面倒在地上了?客观上不能排除是用其它物品打昏的!或者亲属也动手的?所以要对看到整个过程的徐华保做笔录,还原经过。
从主观上分析:主动动手已经构成故意伤人罪,因为我父亲手都没有碰到他,只是用手指着他。就对我父亲大大出手,殴打头部,导致做开颅手术,最后医治无效死亡。
那么疑点2:倒地现场是一块平地没有石头,就算倒地,也是一处有伤口,为什么照片显示我父亲后脑多处伤口,所以当时具体几个人殴打,殴打部位和用什么殴打的,整个打人经过只有门口被事故车堵住的司机和拖砖块的两个人看到,所以请求派出所对看到经过的人询问做笔录,还原真相。因为只有真实的还原真相才能判断案件的性质,这是最重要的。
这一系列不合理的现象,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都不能做出肯定的书面答复,所以要求对看到全过程的人做笔录,还原事实经过,定性案件性质,还父亲一个公道,以彰显法律面前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
(四)申诉人提供了新的事实证据线索;
现给检查院提供现场看到全过程的三个证人,司机徐华登和两个搬砖工人,新证人:徐某,,要求检查院派工作人员对徐华登做笔录,还原事实经过,定性案件性质,哪怕是申诉到最高法院,也是同样要求。
(五)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证言和检察院笔录不符,存在撒谎,减轻和开脱罪行,那么他陈叙的打人经过的真实性也持怀疑态度。判决书上说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开庭中被告人隐瞒犯罪事实,行为毒辣,认罪态度极为恶劣,给社会安定造成负面影响。
被告人对打人过程撒谎,被告人魏波第一次在派出所做笔录说自己上前朝我父亲汪兴才脸上“打”了一巴掌,在开庭时对法官说用手“扳”,此说法不但没有良好的认罪态度,还故意为减轻自己的罪行找说词。隐瞒犯罪事实,拒不交代同案共犯,认罪态度极为恶劣。并且我父亲汪兴才住院期间被告人魏波家属再给付3.2万医药费后拒绝给付医药费,延误父亲治疗。
(六)判决书上出现多处错误,对判决书的严谨持怀疑态度。
判决书上二个原告人的出生日期都写错(原告人汪婷的实际出生日期是1989年2月17日,而判决书上写的是1987年9月15日,原告人汪莹的实际出生日期是1987年9月15日,而判决书上写的是1989年2月17日,两个人的出生日期写反),随州中心医院治疗诊断结果错误(1.脑出血手术后遗;2.肺部感染;3.呼吸衰竭恶病质),此结果是高城医院诊断结果,并且在高城医院住院时间写错(判决书上写:在高城镇卫生院住院治疗5天,实际住院时间 天,从2016年7月 至2016年9月10日),那么其伤后至死亡期间误工110天时间错误,实际时间 143天,对应的误工费,护理 费,伙食补助费也应该按实际住院时间调整,并且赔偿金额标准应该按现在城镇标准计算。这一系列错误体现了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对此判决书的没有严谨性和没有按城镇赔偿金额计算。
(七)判决没有死亡赔偿金,但是无论是故意伤人致死还是过失伤人致死,我国法律都是支持死亡赔偿金的。 但是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都应受邢法打击。
故意伤人致死: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民事赔偿有:抢救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以及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费、精神损失费。
过失伤人致死:民事赔偿部分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苦于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一审法院在民事判决部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
一审中,上诉人诉请所列举的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依法应予以认定并判决被上诉人赔偿。而一审法院判决中写道: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汪兴才死亡,给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是后面又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的赔偿死亡补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不属物质损失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本院不予认定。前后自相矛盾,且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死亡赔偿金,应确定为财产损失,而非精神损失。因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十八条已清楚地划分收入的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从逻辑上讲,财产损失赔偿就不是精神抚慰金。2、从死亡赔偿金的历史进程看,《人身赔偿解释》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六条与《精神赔偿解释》第九条相矛盾,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实际上《精神赔偿解释》第九条已经被新的解释废止,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独立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之外的项目。3、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如果不死亡可能获得的收入进行的赔偿,这对于死者以及其亲属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损失,属于财产赔偿,而不是精神安慰。4、死亡赔偿金的赔偿与人的生命期限有关,与死者亲属遭受的痛苦无关,且死亡赔偿金所赔偿的对象是死者,数额是死者财产收入的损失,而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是死者亲属,赔偿数额与死者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打击、损害程度有关。
综上所述,人的生命至高无上,死者已逝去,活着的人还要继续生活。查清实事,严惩所有肇事者 ,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切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肇事者最低赔偿要求:对方只愿意出30万,但是我们住院医疗费,护理费等都花去了243684.24元,安葬费又花5万左右,所赔偿的钱只够医疗费和安葬费,那么死亡赔偿金也是法律要求给付的,对于我方律师按随州赔付标准及父亲治疗费用,要求对方赔付:抢救医疗费:243684.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750元(95天*50元/天),营养费:1900元(95天*20元/天),误工费:18169.2元(44496元/年÷360*147天):护理费:12714.7元(31138元/年+360*147天),死亡赔偿金:541020元(27051元/年*20年),丧葬费:23660元,交通费:3000元,共计848898.14元,对方拒绝赔付。因为对方过错造成的我们家的实际损失,人财两空。本着双方互让以及解决事情的的原则上,我们要求对方最低赔付60万,已经很仁慈,都没有要求精神损失费以及国家对父亲的参战补贴。请法院支持。
(八)原判决量刑畸轻,要求重新审理案件改判罪行,惩治凶手。父亲都没有动过手,对方主动打人,鉴定为一级重伤,从主观上主动动手和客观实际伤严重情上,已经构成故意伤人。(判决书判决魏波犯过失伤人致死,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应按实际情况:勒索+故意伤人致死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申诉人认为应当对被告人魏波从重判处刑罚,而原判决仅判处被告人魏波犯过失伤人致死,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罚,显属量刑畸轻。 通过侦察机关的侦察工作和庭审完全查明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申诉人认为有以下几个恶劣情节,应当对被告人从重判处刑罚。 (一) 一起小小擦伤,到底谁撞谁?证人说魏波车头撞到父亲三轮车油箱,那么按推理,是魏波那驾驶的电动车车头撞到我父亲三轮车,要是我父亲撞的魏波,那就是三轮车的车头撞的电动车的车头,就因为交通法上左拐让直行的,所以我父亲占劣势,但魏波车速过快,才撞到我父亲,要不然我父亲不会指着魏波说撞到自己,本来父亲是被撞的人,但魏波电动车倒地后,镜片破碎,魏波瞬间变成受损失人,但我父亲说了车子坏了该怎么赔怎么赔,魏波说赔偿一万(有证人证言和录音为证),一个镜片,就算一个电动车也要不了一万,魏波属于勒索。在得知我父亲愿意赔偿的情况下,就因为我父亲手指着说魏波撞了自己,就上前打了我父亲,而且魏波说的殴打部位和医院检查结果不符,请问几个人打的,欧打了几次,殴打部位,没有证人证明,就因为魏波打人后父亲才头部严重受伤,从主观上已经是勒索+故意伤害 。(二)被告后,对起因有争议,不但没有拨打110鉴定谁的过错,而是拨打亲人电话过来,其亲人肖典典,肖长明,肖守芹的到来加大了魏波的嚣张气焰,并且亲人有没有帮忙打人,需要新的证人证明,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拒不交代同案共犯,认罪态度极为恶劣。 (三)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肇事者带给我们全家的心灵创伤和承重的经济压力无可言语!想想父亲为保卫国家安全没有死在战场上,却被恶人打成植物人,后医治无效而死,肇事者行为之恶劣,给社会安定造成不利影响,希望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能查清事实,还我父亲一个公道,让对方赔付损失,得到应有的惩罚,安定社会的秩序。父亲的所有战友听到此事的经过后非常不满,强烈要求公安机关事实求事的侦破此案,好让法院找拥有充足的证据,严惩肇事者,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
(九)对于被告人不明之处做答复如下:
1.被告方律师说:我父亲没有做尸体解剖,不能证明死因。同时又辩说死亡是手术后遗证引起的感染,器官衰竭而亡。两点自相矛盾!
没有做解剖的客观原因:因为我父亲一直在医院治疗,医院的X光片和结论,以及每天对我父亲身体的心电图、脉博、测血压、抽血等全面检测可以直接证明父亲心、肺、血压等肝脏在术前全部正常,不是因为身体疾病引起死亡。(见住院X光片肺部透光良好、住院记录及出院小结为依据),也可为死亡原因做参考。
没有做解剖的主观原因:在农村有死无全尸的说法,父亲辛苦了一生,没有享福,还在医院受罪6个月,死后还要把尸体解剖,太不人道,所以拒绝做解剖。
2、被告方律师说:高城医院结论显示我父亲是手术后遗证引起的感染,器官衰竭而亡。认为不是魏波打死的。
请问为什么会有手术后遗证?因为做了开颅手术,为什么做开颅手术?因为倒地,为什么会倒地?因为魏波欧打引起的(同伙不敢出庭心里有鬼,到底几个人打的,必须严查),所以这是直接的因果关系证明。
我父亲汪兴才去世后,经公安局曾都区刑事侦查大队刑事技术中队鉴定为:重伤一级,且做出我父亲汪兴才的损伤程度及治疗过程,认为不能排除其头部外伤与伤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其受伤与死亡有因果关系。
3、被告方律师说:因为医院没有对症下药,延误了我父亲的治疗。
肇事方在住院前几天只出了3.2万的医药费后,后续治疗费,安葬费一分钱也没有出,都是我们全家借款22万凑的,所以肇事方后续不出钱才是真正延误了我父亲的治疗。
4.被告方律师说:我父亲在高城医院住院小结中,名字错一个字,日期也相隔几天推后,因为住院的人很多,不可能清楚的记住每一个人,又不是日期提前而是推后,如果他是想证明我父亲没有在高城住院过,可以查询监控和住院记录,高城医院的上级为此事专程去查询过,如果他是想证明高城医院出院小结结论不真实,可以查询住院用药记录,如果白纸黑字的证据受到怀疑,那么魏波在派出所和法庭上的陈叙打人经过的真实性更受到怀疑,强烈要求检察院对看到整过打人经过的证人询问,查清实事。
综上所述,以上九点说明对被告人仅判处判决魏波犯过失伤人致死,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显然是量刑畸轻,不能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以及赔偿金额不服,申请人认为,法院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诸多错误,存在民诉法第179条中所规定的情形,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提请检察机关抗诉,所以特向贵院申诉,恳望贵院能够抗诉,查请事实,重新给案件定性。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此致
敬礼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汪兴才女儿汪莹
2017年6 月9 日

向老兵致敬!
处理事故的事情还是交给法律吧。

应该到北京去,最少要判八百年。

到底是过失伤人致死,还是故意伤害致死,希望警察明察,不要放过一个坏人,不要纵容任何犯罪,纵容犯罪的后果就是说不定哪天你自己的或家人也会被犯罪伤害。
没有死在敌人的手里,没有死在保卫国家的战场,却死在了用生命换回的和平国家里,这是一种怎样的悲哀?法律必须给他一个公道。

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是怎么得来的?难道是嫌疑人说我不小心把他打伤了,他不小心自己死了,然后我们的警察和法官便采信了不小心之说?希望人民监督员能过问一下案情,看看案情怎么发展成过失的。

标题改一下吧。怎么是越南老兵。。。。
对越自卫反击战老兵不是更妥

应是越战老兵吧,错字有点多,

参战老兵战场上没倒下,却人为的倒在了工地上。大随的贼娃子太多了

丧尽天良的凶手,疑点重重的判决,孤立无援的家属……

本来一个小摩擦,非要冲牛比装狠人,把人家打成重伤致死,这回看你还牛不牛。

很小的事互相宽容一下就过去了,冲动的后果很严重,估计现在后悔已经晚了!

钱不赔,只坐六年牢太便宜了!
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要狠狠的查一查。

向英雄至敬,一路走好。

随州的狠人骚多,上街良民又不准带刀,穿铠甲可以吧?
6年?呵呵,估计三年绝对出得来,现在减刑很容易。
不懂专业。看看这个案子,我才想到打死人这事应该至少有三种分法:一是故意杀人,二是故意伤人致死,三是过失杀人。这三种情况是有区别的,不同的主观恶意应该影响到量刑。此事凶手当属第二种,使的不是必杀技,但是不顾可预见的后果,漠视生命,最终还是打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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