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月份结婚的,因为单位需要,当时没有请婚假,现在单位没有事情,想请婚假,但是领导说我老婆没有达到晚婚年龄,根据规定我只有三天婚假,记得今年福建婚假已经修改,不知道有没有下达文件。
周健同志:
您好!您通过龙岩市“12345” 政务服务平台,反映“有关婚假”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五章 优待与奖励 第四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同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文卫委会同福建省卫计委,作官方解释:不管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假都有十五天。婚假、产假、照顾假的有关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与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教师寒暑假重合的不顺延。根据上述规定,你在三月份结婚可享受十五天的婚假期。你对所在单位作出的结婚假期规定有异议,可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维权。
咨询电话:0597-3842851。
(上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6-7-15 16:21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