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我司员工陈*创,身份证号码:320121******011,于2011年4月入职,我司2011年6月起为其缴交住房公积金,该员工2011年9月23日离职,但由于我司办理人员工作疏忽,未及时封存其住房公积金帐户。
我司现有员工李*倩,于2011年8月入职,公司2011年10月起为其缴交公积金至今,该员工原工作在佛山南海,2011年10月26日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从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海管理部(暂存户)转入至佛山市三水海都房地产有限公司)。
现导致李*倩2011年10月至2011年11月的公积金,错帮陈小创缴交,共计:4320元(人民币肆仟叁佰贰拾元整),我司多方面与陈小创沟通,但未能达成友好退还公积金协议。
鉴于以上事件,三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银行未核对,导致人员错缴,且三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解决,目前陈小创先生在南海工作,公积金在南海区缴纳,因此申请上级部门协助,谢谢!
该问题网友已在市行政投诉中心反映,我们亦已回复,现再次回复如下:
经查,单位于2012年2月28日为陈小创办理封存,业务登记表上填写的封存月份为12月,并由经办人签名确认,因此无法反映单位为陈小创多缴存两个月的公积金。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开户、封存、转移手续,都是遵循如实申报原则。由于单位人员出现变动没有及时办理手续,才导致上述现象的发生。
如单位确存在给陈小创多缴住房公积金,建议你们循法律途径解决,同时可提供有效的资料给我们,以便协助你们解决。
2012-08-02 10:5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