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搬进新居不到半月,一场大火毁了美好生活,损失54万!索赔无门
2024-2-12 8:41:43发布15次查看ip:发布人:
1月10日,离春节只有半个多月了,大家都在等待传统佳节的到来。上午8点左右,位于文贤路南面的东方普罗旺斯“蔚蓝海岸”2102室,肖伟的妻子和肖伟一前一后出门上班去了。离开前,两人将客厅朝南的窗帘拉开后,又打开了玻璃窗。他们是去年12月28日才搬进来的,房子还有一些小细节尚未装修结束。打开窗户,是为了散发气味。两人到单位后没多久就突然接到电话,人家说,他们家里发生了火灾。
肖伟和妻子心急火燎地赶回家,顿时傻了眼,客厅里被烧得一塌糊涂,其他房间也被熏得黑漆漆的。肖伟的房子在21楼,有120平方米左右,三室一厅。现在火灾已经过去整整两个月,但现场还是保持着当时火灾后的模样。烧得最严重的是客厅,特别是靠近窗户的地方,部分沙发只剩下弹簧,木地板被烧了个洞。3个房间和厨房、卫生间等虽然没有被烧,但里面都被熏得黑漆漆的。还没有来得及使用的新冰箱也因此报废。肖伟女儿卧室的窗户玻璃,好像被什么东西击穿了,有个洞。
肖伟列出的损失清单显示,装修319695.54元、家电86777元、家具49960元、窗户700元、衣服及其他用品60000元、现金26000元,合计约543132元。“怎么没有这么多?你看看,这台电视机是3D的,花了9000元。”肖伟指着挂在客厅墙上被烧得面目全非的电视机说。
或是外来火种
肖伟和妻子多次跟记者强调,当天两人外出之前,家里所有可能引起火灾的东西都检查了一遍。房子是新装修的,不可能是电线老化原因。既然如此,怎么会遭遇如此飞来横祸?大家期待消防部门能给出答案。
当天上午9点10分左右接到报警后,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湖区消防大队(以下简称“南湖消防”)指令消防人员去救火。当天,消防人员在大门上张贴了《封闭火灾现场》的公告,防止破坏现场。
1月22日,火灾发生后的第12天,南湖消防出具了一份火灾事故认定书(嘉南公消火字【2014】第0005号)。
对于肖伟家火灾事故的基本情况,这份认定书如此描述:1月10日9时许,位于嘉兴市农贤路(记者注:“农贤路”应为“文贤路”)以南中环东路以西的东方普罗旺斯住宅小区143幢2102室发生火灾,火灾烧毁部分家具和电器,过火面积25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1月10日9时许;起火部位:2102室客厅沙发向南2米一定范围内;起火原因:排除自然灾害、电气线路故障、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无法排除外来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拿到认定书后肖伟既高兴又遗憾,高兴的是,它表明火种并非来自内部。遗憾的是,至于是什么外来火种,认定书中并未“一针见血”。南湖消防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这份认定书不能作为今后由谁来承担事故责任的唯一依据。
有人曾放烟花
据南湖消防的相关人士介绍,肖伟的房子发生火灾后,第一个报警人是外面一家铝合金门窗店的老板,他是9点05分发现火情的。当天,15楼的一户人家搬家,燃放了烟花。燃放烟花的人在南湖消防做笔录时,表示是8点58分燃放的。燃放完后出去买东西,回来就看到发生了火灾。
当时赶到现场的消防人员说,他们确实发现了燃放烟花留下的痕迹。后来,调查人员将其中一个燃放后的纸筒带回去调查。后来,记者在南湖消防仓库里找到了这个烟花纸筒。纸筒的外包装上注明:严禁在高层建筑以及居住集中地带燃放,燃放安全区域在25米外。
此外,消防人员在对现场进行调查时,还在这幢楼的地面、19楼、22楼等多处地方,发现了不少火药颗粒。南湖消防做了实验,这种颗粒点燃后发光、高温,不排除是烟花燃放后遗留的火药颗粒。
嘉兴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蔚蓝海岸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绿城物业”)工作人员项俊丽说,保安看到有人准备燃放烟花,去制止过,中途有事离开,后来才知道燃放了烟花。
记者了解到,嘉兴市政府于2011年下发《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嘉政发〔2011〕72号),《通告》明确12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其中包括“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项俊丽说,小区新业主陆续搬进来,有的业主会燃放烟花来庆祝。保安得知后会制止,让他们到小区门口去放。“如果不听劝阻,我们也没办法,只能让保安帮忙看着点。”
要求立案调查
肖伟认为,种种迹象表明,火灾与15楼这户人家燃放烟花的关系很大。不过直到现在,肖伟都没有跟15楼的这户人家沟通过,他将希望寄托于绿城物业。物业的工作人员打过对方电话,但沟通情况不好。“物业的人告诉我,对方说没有证据证明火灾是自己引起的,如果一定要将此事栽在自己头上,就请走法律途径。再后来,对方就不接电话了。”
前天,记者联系了15楼的这户人家,但对方并不愿谈及此事。“我放烟花犯什么法?我搬家又不犯法。”最近,肖伟一连去了两次派出所,要求立案。民警告诉他,首先要找一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损失超过30万元以上才能立案。记者从派出所那里得到证实。一位民警说,如果损失达到这样的数额,可构成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115条规定,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刑事责任。2009年,浙江省公安厅等规定: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嘉兴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这种情况比较特殊。但如果打官司,肖伟胜算很大,前提是必须进行相关举证。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肖伟可以拿出来的相关举证还是比较有优势的。如果肖伟所有的举证都符合实际,那么就应该由另外一方来举证,举证自己与此事无关。如果另外一方的相关举证不符合逻辑,那情况对其就非常不利。
来源:南湖晚报
我家没人从不开窗的,就怕有人放烟花火星进来。
放烟花要小心啊
屁话啊 有证据还打不赢? 就是取证难
那么高,外来火种,只有烟花了。
失火原因认定是很难的,消防队一般确认不了。我家也着过。还好损失不大。
我2009年。年三十阳台窗让炸了,不过对方主动来赔钱。
小区内放烟火的 就应该直接判刑
中国的法律很奇怪 一定要造成什么后果了 才会有所追究 根本不追诉违法行为本身
本源目标就不对
对放鞭炮的罚款支持哪怕最高额度也是有法可依 没证据叫他赔钱的话就太不公平了 公平正义在哪里
太悲催了,还没解决啊
前天,记者联系了15楼的这户人家,但对方并不愿谈及此事。“我放烟花犯什么法?我搬家又不犯法。”
——混账东西说出混账话,无知者无畏!
说的有理,就算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严重处罚,,否则就是侥幸,要不看后果,看有没发生,
一定让他赔
过年出门我都关窗的,就怕烟火放进来,这是从小就知道的常识
这个估计只能自认倒霉了
太倒霉了
套用我现在学习的知识,有个家庭财产保险就好了!并且还得买些家电,装潢的附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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