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清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公办学校的意见》(粤教基[2009]45号),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租赁给企业、个人、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住宅小区配套公办教育资源,原则上要在2009年秋季前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办教育资源,由政府兴办义务教育学校.教育局不执行,要求问责教育局
您好。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清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公办学校的意见》(粤教基[2009]45号)的规定,义务教育改制学校清理的范围中包括:“租赁给企业、个人、民办企业单位办学的住宅小区配套义务教育公办资源”。
经查并已于2009年上报广东省教育厅,我市并无此类类型的租赁学校。因此并不存在此类学校的清理行为。
2010-11-14 20:2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