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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落实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报告

2024-2-6 12:07:05发布10次查看ip:发布人:
尊敬的舒畅市长!我是江山市四都镇上峰村村民罗招香,今年66岁,出生于1952年9月,身份证号码330823195209290748,住址:四都镇上峰村石后自然村,联系电话13221702121。我的丈夫:陈江贵,生前属江山市市郊供销社职工,出生于1946年2月,于1968年4月应征入伍参军,1971年10月退伍回乡。1972年6月进入江山市市郊供销社工作,直至1999年11月30日单位宣告破产。其军龄加工龄有30余年,我丈夫于2009年7月因病去世,直至今日我作为死亡职工遗属,也未能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期间曾去市供销联社、市社保局咨询和申请,均明确答复是因原市郊供销社在破产时未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原因所致。但根据江郊供破(2000)02号《关于原市郊供销社收取职工养老保险金处理意见的报告》,其能说明当时原市郊供销社在破产时是向社保局交过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同时根据浙江省社保厅、财政厅对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有关规定,本人具备条件享受职工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对象。为此,特向尊敬的市长反映本人的情况,望市长在百忙中帮助解决落实我的申请要求。谢谢!申请人:罗招香2017年10月20日
罗招香:您好!您通过领导信箱反映的未能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问题,经本单位调查核实,现处理答复如下:一、信访人主要诉求:2017年10月24日,您通过市长信箱来信反映您丈夫陈江贵,生前属江山市市郊供销社职工,后单位宣告破产。您丈夫过世后,您未能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二、调查核实情况:经核实,您丈夫陈江贵,身份证号:330823460217073,系原市郊供销合作社职工。因2000年1月市郊供销合作社破产,后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2006年2月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办理退休,2009年过世。三、办理依据及处理意见:根据市委〔2000〕76号文件规定,参加社会化管理的参保单位,在职工退休时为其缴纳社会化管理费的,单位退休职工过世后,其职工遗属方能享受遗属生活费。而陈江贵因2000年1月市郊供销合作社破产后转为自由职业身份参保,因此不属于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职工,其遗属不符合享受遗属生活费的条件。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或衢州市人力社保局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经办人:徐慧玲    联系电话:0570-4018056 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27日
江山市人力社保局 201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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