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曹溪街道天星路中骏蓝湾小区本是纯住宅小区,购房合同,报批文件都为纯住宅小区。现小区里面出现好几间的商店,小超市,现在还有中介房产在里面开店。严重影响本小的环境与面貌。更是侵犯了本小区所有业主的利益和正常生活。请问这些问题归属哪个部门管理。严重违约购房合同的行为,又是哪个部门可以处理?
您好,您的诉求编号LY17062400015信访件已收悉,现将你所反映的的信访事项答复如下:
1、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九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的业主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使用,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者相邻权人合法权益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该项目违法使用部分整体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商、消防、环保、文化等部门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照。”因此,建议您向龙岩市城乡规划局投诉。
2、关于您提出的严重违约购房合同的行为,应属民事纠纷,对于侵害到您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新罗区住建局于 2017-7-5 16:12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