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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噪音扰民

2024-1-23 12:48:42发布13次查看ip:发布人:
杨女士来电反映,位于古田县高速路口玉田中桥滨河河边很多人在此处唱KTV,声音严重扰民,居民无法休息。请有关部门介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另根据闽环发[2016]16号(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福建省信访局关于依职能分类明确管辖环境保护信访事项的通知)第三大点第七小点: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属公安机关):
因此该投诉件反映的“古田城西高速出口玉田中桥边很多人在此处唱KTV至半夜,声音严重扰民”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由公安机关处理,建议贵单位转公安部门处理。
(环保局于 2017-2-8 09:17回复)
杨女士:您好,收到您的信访诉求,我局答复如下:经我局城建监察人员现场查看,高速出口玉田中桥滨河边属市民休闲娱乐广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相关规定,该问题由公安机关负责整治查处,城建监察大队将积极协助配合。(住建局于 2017-2-9 15:07回复)
杨女士:您好!
您反映位于古田县高速路口玉田中桥滨河河边很多人在此处唱KTV,声音严重扰民,居民无法休息。请有关部门介入处理。根据您反映情况,现答复如下:
经查:公安机关接到您反映的情况后,即组织民警出警到古田县高速路口滨河路河边摆移动KTV唱歌处,民警对该摊主进行了批评教育,责成其关闭并将音响拖回去,同时警告其今后不能在此摆移动KTV唱歌影响他人。(公安局于 2017-2-24 09:55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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