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行政投诉中心有误!
你好;尊敬的领导,你们了解到青苗补偿款已发放给耕户是一个错误的信息,我们耕户真的没有收过任何补偿。但补偿费经组委讲已收回生产组。但现时兴二生产组的组长从此也没有跟耕户倾过补偿的事,一个组委讲“他们组委要求,只按合同补偿搬迁费,青苗补偿归生产组”,土地管理法真的在我们农民身上用不着吗?我们的损失补偿分给没有损失的人口代里是合法吗!是合理吗!难度组长够强硬就能分我们的损失补偿!
前几年兴一生产组是同一份合同,与一个耕户在九江钢铁市场征地补偿的争议,最后耕户能收到上级的全部补偿,如果按土地管理法和按前例,我们也应得到青苗补偿款的全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的规定,农户承包土地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属于承包户个人,不归村集体。至于你们跟村签订的承包合同,建议你们跟村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009-12-18 12:05: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