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把绿地改成车位可以吗?
2024-1-11 4:19:28发布11次查看ip:发布人:
“这几天,物业在我们小区22号楼旁的绿地上堆积了沙子等材料,准备建停车位。停车位建成之后,还要向业主收取使用费,物业公司怎么能不经过我们居民同意私自改造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呢?”7月7日,滨河湾的业主致电说质疑小区物业公司的做法。
当日,记者来到滨河湾小区,看到在22号楼前的一片绿地上,零散种植着部分灌木和小块草坪,绿地的一旁堆着不少沙子和水泥。居民何女士告诉记者,十几天前有几名工人在这片地上堆放了沙子和水泥进行施工,说是要改造成停车场。后来有居民反对,施工便暂停了。
该小区22号楼的不少居民对物业公司将楼前绿地改造成停车位的做法颇为不满,居民齐先生说:“小区里的绿地属于公共绿地,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不可以私自改造。”
随后,记者联系到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的内蒙古星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滨河湾项目部高经理告诉记者,内蒙古星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5月16日进驻滨河湾小区,在进驻后了解得知,该小区现有停车位无法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而22号楼旁这片土地上的绿植已经严重稀疏,于是便准备改造成停车位,进行了简单的土地平整施工,但由于部分居民对此事有不同意见,所以目前施工已暂停。
物业公司已经安排工作人员向小区内全体居民发放了改造停车位征求意见表,旨在整合小区内可利用的空地改造成停车位,以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待将业主的意见汇总之后,会按照大部分业主的意见行事。
鱼龙点评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
(七)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上面案例中物业服务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不能随便改变小区绿地的用途,物业服务有时会说我们获得了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的授权,让我们改造。这也是错误的,改变用途不是业主大会(业委会)可以授权的,需要获得这个授权后经有关部门批准,一般是规划验收部门同意方可,从山东省物业条例可以明确看出,这个改造不是靠约定完成的,必须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文来源:日照电视房车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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