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住房管理委员会2014年1月4日颁发的《龙岩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六条 规定: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一年以内,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而贷款须知第一条第一款贷款对象规定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一年以内,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增加了“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这个条件。
请问这符合法律法规吗?须知自行增加约束条件,是对自己原来经过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否定还是管理中心的权力大于全体管理委员大会?
请问须知是否经过全体委员大会讨论?须知的合法性是否大于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的规定?若两者条件明显不一样,以遵守哪个为先?
望广大法律工作都解释。谢谢!
您好,《龙岩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的内容是来自《龙岩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和《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龙房公委[2011]01号)等差别化信贷政策,其内容并不与两项贷款政策内容相冲突。因《龙岩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第九条“管理中心根据国家政策,对公积金贷款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如遇国家、地方有关法规、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内容中的“对公积金贷款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就是指办理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符合《龙岩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和《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龙房公委[2011]01号)等差别化信贷政策的规定。(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14-9-24 08:56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