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号生育新政落地之后,产假天数有无变化?是否仍为98天?我和我老婆都是非独生子女,现即将在16年元月合法生育第一个孩子,社保情况正常,请问
1.具体产假天数几多?
2.生育津贴是生育妇女所在单位发放还是社保局发放?
3.休产假期间是否要继续缴纳社保?
感谢相关的工作人员帮我看下,辛苦了!
您好!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如果您是在2016年元月分娩,根据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对于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女职工产假待遇问题,仍按《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即增加产假三十天。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正常生育的产假为30+98天=128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产假为30+98+30=158天。
根据《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产假期间,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6-01-04 18: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