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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定义

2024-1-4 11:56:18发布9次查看ip:发布人:
本人在某单位工作了大概5年时间,2008年9月入职后10月份签订合同,2010年10月合同期满后再次签订合同期到2012年10月到期,到我离职2014年4月这段时间她都没跟我们再签订合同,也没叫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只是继续帮我们买社保,请问这样做合法吗?能否追讨?
您好!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据您所述,2012年10月合同期满后单位没有和您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我们理解为2012年10月31日合同期满,2012年11月1日起您仍继续在该单位工作至2014年4月,期间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此,到2013年10月31日已视为单位与你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而对于自用工之日起未满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据此,假设你于2014年5月30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往前倒推一年,单位应自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10月30日支付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请您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2014-05-21 13: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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