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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按劳动法规定延长试用期

2023-12-26 14:21:39发布12次查看ip:发布人:
领导您好:
我们单位(龙岩市煤矿矿山救护队)在2011年成立,我们于2011年9月至12参加福建能源集团安培中心为期三个月的新队员培训,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规定见习期为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见习期按工资百分之80发放,五险一金也按百分之80交。
投诉一:根据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三年及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且试用期应从培训开始算起。单位是否应补足三个月以外的九个月百分之20工资及五险一金呢?
投诉二:单位自从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至今,节假日没有休息,也没有调休,单位也没有发加班工资.单位是否应补发这三年的加班工资呢?
你好:如有发现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的,请携带相关材料到我区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地址:新罗区中城龙川西路32号,电话:0597—3213153。谢谢!(新罗区人社局于 2014-7-21 08:4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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