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打算和家人去香港玩几天,路过佛山7-11,看见有香港电话卡销售。
由于产品比较特别,在广东省销售,但只能在香港使用,据说这是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区签订的CEPA补充协议六的安排,是合法的。我担心货品遇到质量问题,多问了几句,发票就是一个问题。店员答复我,他们是代销的,只能给小票,不会出具发票,当我在佛山购买了,支付了人民币后,要自行到香港通信企业门市部索取香港发票。但是众所周知,香港的财务制度和内地不一样,香港的发票没有统一规格,都是自己印制的,经常是一张热敏纸打印的就是“发票”。我认为那是“小票”,人家表示是INVOICE,还搭上一句“你大陆人啊”。
国家允许在广东省销售商品或服务,到境外索取发票么?代销的发票怎么算?代境外商家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发票怎么拿?譬如澳门ABC娱乐城(持牌)让张三在佛山开个士多,销售澳门ABC娱乐城认可的筹码,以810元人民币的优惠价,就可以买到1000港元的筹码,消费者买到筹码之后就可以到ABC娱乐城潇洒了。消费者在佛山花了810买到筹码,如何索取发票?注:筹码是该娱乐城的通货,可以娱乐以及购物,等同港币使用。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对7-11销售香港电话卡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00号)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间通话、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间短信互通服务、国际间彩信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香港方提供电信服务的收付款行为不纳入地方税收发票管理范围,不应开具我市的地方税收发票。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因此,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与纳税有关的境外发票或者凭证,可作为境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收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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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对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2012-05-30 07:2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