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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溪非法水电站侵权事件

2023-12-22 8:59:48发布10次查看ip:发布人:
关于2016年2月28日投诉中,漳平市水利局答复如下:
你好!你反映的诉求收悉,现答复如下:
1、反映秀溪电站非法经营、擅自提高拦河坝造成安全隐患问题,我局已于2013年1月23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6月23日、2015年12月2日作过明确答复意见,秀溪水电站证照齐全,前置审批手续齐全、不存在无审批、无证经营状况,主体工程当前不存在安全隐患。
2、据气象和水文资料,2015年9月1日上午8时至18时,漳平市新桥镇城口雨量站点雨量达到130.0毫米,且集中在15时至18时,21时31分麦元水文站超警戒水位2米多,秀溪溪河水暴涨,致使你家在河边田地里的木耳菌棒被淹没或冲走,造成经济损失。
3、2015年12月16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形成《民事调解书》((2015)漳民初字第2112号),并于2015年12月25日形成《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你与秀溪水电的物权纠纷已由漳平市人民法院调解,并于2015年12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如你对调解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维权。
附:1.漳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户
2.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
(漳平市水利局于 2016-3-8 14:38回复)
我的观点是:一;秀溪水电站是属于2005年明令禁止的项目.就是说2005年以后秀溪水电站是不能在秀溪河道内建设,影响了秀溪河道的行洪安全,秀溪水电站是属于行洪障碍物。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属于决流,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漳平市水利局的审批行为是政策失效的行为,导致秀溪水电站的建成。以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故意!秀溪水电站造成的五年四次大小不等的洪水灾害,是危害到公共安全罪的具体实施行为。造成了我家房屋两次进水,造成了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作为水电站的职能主管部门漳平市水利局,乱批乱建,违反国家政策。明知乱批乱建会造成洪水损害结果的发生,且没有把安全生产落实到位,漳平市水利局存在着主观上(违反公共安全罪)的故意!怎么能说当前主体安全不存在安全隐患?希望漳平市水利局的上级主管部门福建省水利厅做出调查!还原事件的真相。二:秀溪水电站的上游和下游都有水电站他们都没造成洪水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洪水水灾。由于秀溪水电赞的河道弯,河道窄,淹没区长,不利于洪水的泄洪,造成了河道内沉积物的堆积。造成了环境污染。三;201年9月1日洪水水灾 发生之后,该企业并没有停产整改。没有对此次洪水水灾负责,而是急于恢复生产。没有设置泄洪设施。非法业主李水木不思悔改,一纸诉状把我告上法庭(以虚构环境审批报告合格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主张法院(李忠耆和游阿菊)赔偿业主4.4万到9.6万。真是恶人先告状。这是他的主张赔偿。怎么说成法律文书生效?综上所诉,漳平市水利局的回复。是在推缷责任,是行政不做为!4次洪水灾害,前所未有的。使秀溪成为了洪水重灾区。洪水灾害猛于虎也!我们举步维艰。我们守望相助,李忠耆 2016年4月16日
李忠耆:
你好,你反映的诉求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反映的诉求我局已多次答复,你与秀溪水电站的物权纠纷已由漳平市人民法院调解,并于2015年12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如你对调解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维权。(漳平市水利局于 2016-4-27 09:5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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