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有关领导: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明确了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半年过去了,佛山市人社局至今还没有就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进行转发及贯彻落实(至少在官方网站及媒体上不见佛山市人社局转发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至今没有按照12号文件要求公布投诉电话、明确监督检查对象、明确责任人等,导致佛山用人单位违规或被自愿乙肝检测现象依然泛滥。更值得讽刺的是佛山市人社局网络发言人在2010年7月13日回复网友有关乙肝问题的帖子竟然运用的是“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显然佛山市人社局对“人社部发〔2010〕12号”并不知情了解,更谈不上贯彻执行,这是明显的行政失职和行政不作为。
同时,本人多次质问佛山市人社局是否转发落实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及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请抓紧清理、修订涉及乙肝项目检测有关规定的函》(国法秘教函[2010]195号)精神清理、修订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规章文件,但没有得到佛山市人社局的正面回复。
乙肝问题不单是医学上的问题,而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学范畴问题,从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对乙肝问题的批示,到卫生部、人社部多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征求意见研讨乙肝问题,再到取消警察、服兵役、食品等行业对乙肝的从业限制,可以看出中央政府对彻底解决乙肝问题的决心和信心,希望佛山人社局把尽快就12号文件精神结合佛山当地实际情况下发通知文件,可效仿深圳市人社局文件的做法,严禁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体检含有乙肝项目,同时严禁用人单位以健康体检、个人体检等“被自愿”方式要求劳动者体检含有乙肝项目的体检报告。
另外,提请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市监察局、广东省人社厅、国家人社部就佛山市人社局没有贯彻执行落实“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追究其行政不作为及失职、渎职的责任,并依据12号文件处罚规定,对佛山人社局相关责任公务人员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此致!
首先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我们局一直都大力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禁止乙肝歧视的法规政策,具体开展的工作在之前的帖子已进行答复。至于宣传方面,我们也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尽量让社会和群众了解有关法规政策。这次出台文件后也通过网站和人力资源市场等进行宣传。乙肝歧视问题是个社会问题,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去解决。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也请广大群众提高自我维权意识,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要尽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投诉举报。请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与支持和理解。
2010-08-16 10:2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