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也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由于业务需要,经常前往项目现场,请问是否有高温补贴发放。
您好: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我市依照《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239号)执行,其中第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第四条、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5-7-14 17:28回复)
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自2006年规范津补贴制度以来,已经停止发放高温补贴。国家安监总局、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我市暂未收到。待文件收到后,我市将按照文件的精神执行。(龙岩市财政局于 2015-7-15 10:43回复)
